律师文集
钟如超律师
山东-临沂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80
好评人数
320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还敢随意为欠款担保吗?需承担还债责任!
更新时间:2017-05-10

2012年6月份至11月份,葛某在原告处赊欠饲料,经结算共欠70741元,后由被告宋某为葛某所欠债务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现葛某外出躲债,下落不明。余款至今未付,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担保人宋某偿还原告饲料款。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在郭新处赊欠饲料款70741元,由宋某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宋某作为担保人应当依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宋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偿还原告郭新欠款本金707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