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的侵权责任主体,一般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某人在某网站上发帖,侵害了别人的隐私权,受害人可以主张某人也可以主张某网站或是同时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
互联网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为网站、论坛等)是允许人们自由上传信息的,至于某些信息是否侵害了某人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一定知道,所以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被侵权人的通知后: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在"知道"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像"艳照门"之类的事件,很多网站纷纷转帖,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但在知道这类信息已经造成侵权的情况下,还是应及时的采取处理措施,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