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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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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与法律:应该这样写《发起人协议》
更新时间:2017-04-26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此后全国各地的众多才俊相继创业,真实干劲十足热火朝天。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因为共同创业而发生的法律纠纷也不少,仅笔者的团队就承接了几十个案件,今天就创业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与大一起分享,即如何写《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的性质和法律责任

企业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将一个在脑海中的创意变成现实确实不易。很多创业团队的成员是夫妻兄弟姐妹同学和亲戚朋友,大碍于情面,在创业之初没有对与创业相关的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大多是走一步,看一步,从而导致问题百出,反目成仇。

《发起人协议》也可以称之为《股东合作协议》,是指所有发起人为了实现某一项事业而聚集在一起,相互之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前期约定,其内容的重点是对公司筹备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约定,但是也可以对公司成立后的部分事宜进行约定。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发起人协议》的所有发起人属于普通合伙,合伙人需要对合伙期间的未偿还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

所以,我们在准备创业之前,应当找行业专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只有到小心谨慎,谋定而后动,方可确保万物一失,即使出现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重要问题和建议

关于《发起人协议》的一般条款,本文就不予赘述了,今天只谈实践中发生纠纷比较多的问题,供大参考。

1.谨慎选择合伙人:实践中,“一粒老鼠屎,毁坏一锅汤”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此就不举例了。建议:创业者应当按照找老婆的标准找创业合伙人。

2.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公司筹备过程中,创业团队的成员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从而导致人浮于事,众多工作没有得到落实。建议:第一:选出公司筹备事务的负责人,其负责理筹备期间的所有对外事务和安排大工作;第二:所有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长处和资源,协助负责人完成各项筹备工作;第三: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3.设定工作权限,有效监督和合理调整:在公司筹备过程中,往往没有对工作成员的权限进行限制和有效监督,从而使某些人有机可乘,损坏团队的利益,谋取私利。建议:第一:对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第二:选出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第三:建立汇报制度,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大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第四: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甚至是处罚

4.财务管理:在公司筹备过程中,因为财务问题而起诉到法院的实在是太多了。建议:第一:设定固定的账户,由专人保管,确保专款专用;第二:会计和出纳分,不能由同一人担任;第三:凭票据实报实销,特殊情况除外;第四:大额和特殊支出,需要大同意。

5.公司成立后的人事安排:建议:各发起人应当在《发起协议》中对公司的重要职位进行约定,比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重要职位进行合理的安排。

6.过错方责任约定:建议:各发起人应当在《发起协议》中约定,公司筹建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可以有警告退出赔偿损失和违约责任等措施。

7.合伙人退出约定:在公司筹备过程中,因为有人中途退出而对博公堂的,我们在的案件也有不少。建议:第一:约定可以退出的情形;第二:退出的财产按照现存价值计算返还,不需要支付利息;第三:赔偿责任的承担,退出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事先扣除相应的赔偿费用;第四:可以内部转让退出,非经一致同意,不得对外转让

8.创业失败后的财产处理:在实践中,这也是我们团队目前正在碰到比较多的问题之一。建议:第一:按现存价值,以各自的比例清算;第二: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债务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对是否愿意走向资本市场进行约定:实践中,因为部分股东不愿意进入资本市场,导致上市停止和公司清算解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建议:第一:约定是否愿意走资本市场的道路进行约定;第二: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还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进行约定。

10.分歧解决方式进行约定:公司筹建和运营过程中难免会有分歧,然分歧如何抉择,应当合理解决。建议:第一:建立内部沟通协商机制;第二:聘请专业人士和机构咨机制;第三:特殊表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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