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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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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都韩律师---继续性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7-04-17

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331日作出的(2017)**民终471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205条:,向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331日作出的(2017)**民终471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要求以上再审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自2015年10月8日起每月给付护理费3500元。3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针对原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自2015年10月8日起每月给付护理费3500元”没有事实依据。

再审申请人目前现状“左下肢缺失,右下肢大腿下三分之一处缺失”,存在自我生存困难,需要他人长期护理。所以再审申请人主张具有继续性债权性质的护理费具有事实依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针对原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自2015年10月8日起每月给付护理费35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的,有权获得护理费等赔偿。2004年5月1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于护理费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第三十二条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需护理的可以再次主张护理费的权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人损司法解释》施行前,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没有考虑受害人出院后日常生活需护理的情形,也即对出院后受害人还需护理如何保障没有规定。现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即再审申请人在受伤后20年内依据《人损司法解释》主张侵权承担护理费,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1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2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主张再审被申请人承担自2015年10月8日起每月给付护理费3500元具有法律依据。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针对原审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已过诉讼时效”系错误地适用继续性债权性质的诉讼时效制度,也即针对原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争议焦点二。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在“本院认为”处引用了《民法通则》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并表述“由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1998年8月23日日-----,直至2016年4月2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赔偿护理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在上诉状中为此进行了详细地阐述,这里不再重复,需强调的是本案再审申请人从2015年10月8日起向后主张护理费,为继续性债权主张,根本不可能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诉求判决,而不是凭主观臆断地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1998年后短期限的护理费,所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判决时对护理费期间理解的范围不同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护理费期间的范围,由于对护理费期间的范围认识偏差导致法律适用偏差。所以本案诉求当然没有过时效,根本不存在是否过诉讼时效之说。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集,人民法院未调查集的”应当通过再审调取证据后改判。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并提交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鉴定申请书,而一审法院在未许可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率结案是明显的违法办案行为,其从形式上造成了再审申请人的诉累,也造成了再审申请人未能集到该证据,从而实体上不公正地处理本案。《民法通则》168条“确诊之日”应扩大理解为以日后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因为当时没有发现不可装假肢,加之再审申请人的父母法律知识水平有限。现如今父母年岁较大,无法对再审申请人再行护理,日后再审申请人还需面临独立生活压力。所以直到现今才起诉并不违反“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即现在请求法院委托评定护理级别结论作出之日。

综上,再审申请人针对继续性债权是可以主张且没有过时效,《人损司法解释》针对日常生活护理费也给予了法律支持,最后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求。

此 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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