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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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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 如何确定医方存在篡改病历行为
更新时间:2017-04-14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行为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对于(一)(二)项很好理解,现实中很少因此产生纠纷。对于第(三)项 销毁病历基本不存在,如果存在不难认定,实践中如何认定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确实很难。病历在医方处保管,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及时书写病历,对于手术病历 可以在术后6小时之内补充。这里的补充就会有机会让医方有改病历的时机。对于患者怎样能拿到医方改病历的证据?法律上又如何来认定6小时之内的补充和完病历是否属于篡改行为?能过办案过程接触,律师认为,如果医方对于病历只是修正和补充,对于实质内容没有影响,则不能认定为篡改。依据《病历书写规范》修改病历不能直接涂抹、粘贴等,要在旁边作备注。多年前我国的病历基本是手写,但近年来,病历全部为电子版,如果修正也是在电脑上直接改,很少有医院在修改处作备注。一旦出现纠纷,如果患者手中有一份没有改的原始病历,医方提供一份修正后的病历,那就要看内容是否为实质内容。所以建议医方在修正或补充病历时要注明修正时间和原因。对于患方不能仅依个别内容的不同来一味要求认定篡改病历行为并不同意司法过错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从而让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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