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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二审成功改判有感
更新时间:2017-04-13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0日上午冰毒吸食者张某联系上诉人李某,请求李某帮助购买冰毒,李某帮其购买冰毒9.5克,并打车从青州来德州。路上李某告诉张某帮其代买了9.5克,但是张某坚持只买2克,两人交易没有谈妥。第二天,李某赠与张某一点冰毒,邀请其一起吸食。吸食冰毒时,被抓获。本案被德州市某基层法院判决贩卖毒品罪,并按照“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审判决之后找到本律师的,当事人的父母之所以上诉的理由是他们认为当事人不成立既遂,仅仅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但是本律师接受这一案件之后,通过研究贩卖毒品罪的停止形态,发现这一问题实务界是有争议的,且实务界通常认为,贩卖者只要购买了毒品,即便没有卖出去,也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所以本案的突破口并不在此。通过深入研究案情,并认真搜集资料,学习最新的司法解释,辩护人发现本案最大的突破口——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条文《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已经于2016年4月11日失效,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取代。按照旧的解释,9.5克是情节严重,而按照新的解释,克数不再是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按照新的解释,本案上诉人必须在3年以下量刑。发现这一突破口之后,本辩护人非常兴奋,将最新的法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法条的适用和理解等材料提交到二审法院,最终获得了改判的结果。

通过本案的成功,本律师深刻认识到,律师是否认真钻研案件,对于案件的质量,以及当事人的命运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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