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撤销婚姻”认识
概念理解: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合意,一方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往往是当事人不能做出真实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自愿的结婚要件。
法定事由:《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的事由仅限于胁迫。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除斥期间:一年。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提醒:当事人的被胁迫(法定事由)一方才有权利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并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除斥期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