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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如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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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对寻衅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更新时间:2017-04-09

1.五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随意殴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六种“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超过一千元的,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二千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4)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行为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以较重的一种寻衅滋事行为确定量刑起点,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

(6)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悔罪,主动退赔退赃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2.五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达到三次,未经处理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增加刑罚量的标准参照本罪第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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