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
抵押人(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本合同甲方和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作为抵押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担保主合同项下所发生的甲方债权,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以下各条款并签订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
一、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清单》所列抵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三、《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四、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 抵押权期限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
二、上述债务超出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净收入的部分,乙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合同项下抵押范围,不因甲方拥有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人为主合同下欠款提供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四条 抵押物的占有、使用、管理、保全
一、抵押担保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抵押物由乙方占有、使用和负责管理、保全。乙方应该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发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乙方应将有关抵押物的经营、使用及价值变化情况变动、及时通知甲方。因自然耗损或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增加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上述抵押物因自然损耗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1、当抵押率超过 ‰时;
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若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清偿,或因债务人违约,甲方按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出现时,不需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抵押担保范围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补偿。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和抵押物的使用保全情况。
二、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
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六、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债务款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二、因发生的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家征用补偿等情形,乙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抵押物秘在的公证机关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爱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抵押权免受侵害。
四、在抵押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部分或全部出租、托管、再抵押、分拆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份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六、主合同债权人清偿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八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公证、保险、查勘、鉴定、评估、登记、保管、运输、提存、过户、诉讼与非诉讼、律师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按法律规定处理
一、乙方隐瞒抵押物出租、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来得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甲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 的 %违约金,并将抵押物恢复到甲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乙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 的 %违约金。
三、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乙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的担保债权数额 的违约金。
四、乙方和/或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出现本条上述违约事项,甲方还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
2、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担保;
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5、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从属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配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之地位
一、本全同独立于主合同,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按法律规定处理
二、抵押人(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时,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抵押人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抵押人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抵押权人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并对此无任何异议。
二、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三、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要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 附则
一、在正式签署本合同之前,各方均应认真核查对方及其签字人所获之授权权限与时效。
二、本合同项下:
甲方经办人为:
联 系 电 话:
乙方经办人为:
联 系 电 话:
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包括:
附件一:《抵押物清单》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签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