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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男方能否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宣告婚姻无效
更新时间:2017-04-07

案情:甲女与乙男在2005年相识并同居,同居一年后双方准备结婚,于是两人在2006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出现危机,并在争吵过程中无意间知晓甲女在于其结婚之前已经在云南老结了婚,乙男以重婚为由向法院起诉宣告婚姻无效,但此时甲女正处于怀孕期间。对此甲女认为乙男在怀孕期间无权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争议焦点: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能提起宣告婚姻无效。

判决结果:判决甲女乙男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民政部门颁发给两人的结婚证予以撤销。

裁判规则:甲女故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满足婚姻无效的中“重婚”的情形,该婚姻无效。而对于妇女在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的,但并没规定男方不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诉良俗,而“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是对女方特殊期间权益的一种保护,权衡两种利益应倾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十条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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