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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7-04-06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李春律师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最近处理了一起保险理赔案件,李某为妻子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某终身疾病险,李某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201612月李某妻子张某因患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作为生存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保险金10万元,李律师认真查阅了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类似案例,代理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的问范围及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张某在医院过检查,但保险公司代理人仍然在保险单的问事项中勾了“否”。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代理人行为的效力应当及于被代理人保险公司。若投保人投保时已经患病情况告知保险代理人,应视为已向保险公司履行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中未记载投保人的病情投保人系带病投保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支付保险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10万元,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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