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职能
张民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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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29年


作者:张民

父亲时代的司法助理制度

在我的自传《法律顾问之路》篇第一章《律师梦》的章节里,我描述了父亲让我选择律师行业的那一身戎装,那身戎装看上去象是警服,非常威武,但我父亲并不是警察,而是一个林场的司法助理员。

之所以选择从事律师行业,并不单纯是因为父亲的那身司法助理员服装,在关注律师这个行业之后,我便已经知道那个年代的律师是没有威武的服装的。真正想成为律师的梦想,源于父亲用其亲身实践给儿子带来的诲。

父亲是一名司法助理员,在上班工作时,他都是穿着那身戎装的,因为那样他觉得工作很神圣,也很威严!父亲所处理的事情,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林场有职工打架了,两夫妻要离婚了,同事借钱不还啦,深更半夜有人唱歌不能入睡啦,谁谁谁有了婚外情啦等等诸如此类。父亲并没有专业去学习过法律,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掌握也是在遇到需要解决的事情之后临时去翻阅法条所领悟的规则,在父亲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偶尔也可以引用上几句,以彰显父亲是在依法事。

父亲担任司法助理员,所把控是一种法律的精神,用父亲的话说,就是人的最基本的原则和道理,所以在司法助理员的岗位上,父亲的工作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和尊重,经过父亲调解过的纠纷,基本上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仇恨得到化解,冤情得到申述,所以父亲从司法助理员岗位上退休时,儿子决定完成父亲未完成的事业,下定决心努力成为一名律师

  二我在律师年代彷徨的岁月

  当我真正成为一名律师时,正如我在自传《法律顾问之路》中记载的那样,遭遇到出庭时法官不让念代理词,庭时法官强行调解,为被告人出庭辩护却遭被害人属殴打,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却受到公安的追责,无论我在代理任何一个案件中如何尽职尽责,我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的结果,必然是对方当事人觉得他的利益受损,所以我的尽职尽责成了对方当事人仇视我的理由。

  当我觉得对方当事人真的很可怜,或者觉得对方当事人确实有理,或者认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应该得到同等保护的时候,支付给我律师费的当事人会反问我:“张律师,你是谁的律师呢?你究竟在帮谁说话呢?”

  不知是谁说过的名言:吃别人的嘴软,拿别人的手短!每逢当事人问我这样的问题时,我也一时语塞,完全无言以对。为此,我也曾经找过资深的律师同行深入地探讨:“律师究竟是应该追求公平正义,还是应该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天职?”

  几乎我所遇到的资深律师同行都给了我同样的回答:律师应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理由呢?很简单:因为我们律师了当事人的代理费!

  所以我迷茫了,迷失在最初选择律师时追求公平正义的梦想之路上!

  三法律顾问的荆棘坎坷之路

   因为我是一个爱好和平,厌恶争斗的男生,所以在2000年,我选择了宁愿饿死,也不代理诉讼案件的法律顾问非诉之路。十八年的耕耘,尽管在法律顾问之路上经历了摔跌滚爬,但我自我感觉,应该是找到了寻找公平正义的方向,因为法律顾问职业靠智慧赢得客户,不需要复杂的社会关系;因为法律顾问不代理诉讼案件,不需要拼酒力或者费尽心思的拉近与法官的距离;因为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传道解惑,化解客户心中涉法之迷茫,指点客户追寻法律精神之方向,神圣而庄严,在客户的尊重与敬仰之情中,我获得了人生职业选择的成就感。

  所以,在法律顾问领域,我有了那么一丁点成功人士的“自负”!

  然而,当我在企业讲劳动法而受到老板的质疑;当我为企业工会组织起了集体合同,而受到管理层的否定性评价;当一位跟我一起在企业共事了十年的管理人员离职,公司老板却指令我在原告席上出庭,直面这位共事十年的管理层员工;当我在一个企业担任了十二年的法律顾问,因为我拒绝控告公司的高管,而提出修正公司的不合理管理制度时,我却遭到了解聘。

  痛定思痛之后,我终于明白:尽管我在法律顾问之路上奋斗了十八年,但公平正义之光仍然离我很远很远!

  当我为员工讲劳动法,老板质疑的理由是:张律师?谁付给你法律顾问费呢?你屁股坐在哪里?

  当我为工会组织起合同,公司管理层一致认为:张律师,你是公司的法律顾问,你的天职是为公司管理层出谋划策,你没有搞清方向!

  当共事多年的员工离职发生纠纷,老板指令我必须出庭代理的理由:张律师,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我付了你这么多年的法律顾问费用,该是你派上用场的时候,你必须为公司利益而对这个离职员工毫不留情地打击!

  尽管我为一企业服务了十二年,公司解聘的理由很简单:公司管理制度合理不合理,是公司管理层的事,你身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不应该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指手划脚,你的职责就是服从公司管理层的决定,让你控告谁,你就必须控告谁,否则公司每年付你顾问费有何意义!

  多么强大而又无可辩驳的理由!法律顾问必须为取的“人民币”负责!

  既然选择了法律顾问,每年都要取客户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法律顾问的天职就是服从客户的利益至上,听从客户单位管理层的指令,运用手中掌握的法律武器,为客户利益而战,为客户的每一场法庭的争斗而赴汤蹈火!

  而我的苦痛在于:“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坚持地认为:法律应该是心中一盏明亮的灯,而不应该是手中挥舞而杀戮的剑呢?”。

所以,担任十八年法律顾问的我,又迷失了方向!

  四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之天职

  法律本来就应该是心中一盏明亮的灯,为何客户要苦逼我亮出手中的杀戮之剑!

  在愤怒的天堂里,我看到了父亲。

  法律本来为公平正义而生,公平正义之剑因为高悬于心中,所以神圣而威严,为何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或客户均只看到了滴血的剑,却没有感受到那公平正义的神圣之光呢?

  现在我才真正明白,我的父亲才是一名真正的法律人,父亲藏公平正义之剑于心中,走串户耐心解释苦口婆心劝说尽心尽责和解,以法律之名,和解天下事,以法律之威,化解天下仇与恨,这才是法律人的真实意义所在。

  在法治的领域,为何当事人或客户,选择战争而不选择和平?

  因为他们身边没有父亲一样的和平使者,而现行的社会体制也没有赋予法律人有父亲一样的天职!

  对于在苦苦追寻法律服务标准化方向的我,突然想到:如果国政府组织赋予法律顾问司法调解的天职,那高悬于心中的法律之剑会不会刹那间逞亮!

  司法调解职能本来就是而且也应该是法律顾问的天职!

  (一)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根本原因是要解决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尖锐的年代,法律作为一项国机器,发挥着滴血之剑的震慑力和高悬的威严之光。当社会发展到和平年代,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再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时候,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主要以调解为主,法律顾问制度和基层司法助理制度便由此而生,法律顾问和司法助理在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法律顾问作为一项制度进入了全面调整状态,司法助理制度逐渐被司法调解所代替,在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一个百废待兴的关键转折时期时,重新定位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职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在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中,司法调解角色定位应该是法律顾问的首要定位。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什么?现行法律和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模糊地认为:法律顾问就是为决策层提供法律咨,保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正确方向。在法律顾问的实践中,大多数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律人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即使我这位从事了十八年法律顾问业务的资深法律顾问,也没完全弄明白法律顾问的职责究竟是什么。而事实上,法律顾问在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中的存在,都是赋予了依照法律的精神,解决社会组织的纠纷,化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功能定位的。法律顾问仅为提供法律咨的理论定位和法律顾问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实践定位,都是不准确的,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职能,应为法律“顾问”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应有之意。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体现了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职能。在前面的文章里,我论述了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等工作原则,法律顾问在法律实践中,只有把控好“独立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才能在社会组织中站稳脚根,否则,法律顾问在利益的趋使下屈从于社会组织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意志,就会偏离法律的精神与方向,也失去法律顾问维护法律精神的根本之宗旨。正因为法律顾问在社会组织中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角色定位,法律顾问在社会组织中才可以法律之名建立其权威的法律使者的地位,也才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赖的基础,司法调解职能正是建立在“独立性”和“中立性”之上,才能真正发挥法律顾问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基本功能。

  (四)法律顾问的职责分工为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职能奠定了基础。在法律顾问制度百废待兴的关键时期,中发布了《关于完善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二个意见)。在“二个意见”中,明确了法律顾问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务人员之间的社会分工和角色定位,作者在《解读“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一文中,也参考“二个意见”的精神深入解读。法律顾问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职业再次被“二个意见”所确认,法律顾问不再是“万精油”型的什么都懂什么都的法律超人,而是明确赋予了不同于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务人员的独立职业定位和法定职责,虽然“二个意见”中没有明确“司法调解职能是法律顾问的法定职责”,但笔者相信,在法律顾问职责清晰定位的过程中,司法调解职能一定会作为一项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能确立下来。

 结语: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职能,有效解决了法律顾问为谁工作的问题,法律顾问费用是由公司或其它社会组织支付的,法律顾问的职责便是对整个公司或整个社会组织的法律问题负责。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无论是老板或投资人,还是管理层职业经理人或员工,或者是工会组织,甚至是公司的客户,当在一个公司组织内部发生法律事件时,整个组织的所有人员都可以向法律顾问咨,并且可以就组织内部的争议事项向法律顾问申请司法调解,法律顾问依据“独立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出司法判断,调解纠纷事项并制作相应的司法调解文书,法律部门赋予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文书具有相应的司法执行效力。

  若法律顾问依法律规定获此法宝,根据国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力度和广度,可以合理地预期,未来将村村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将成为所有社会组织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有法律问题找法律顾问;有法律疑惑,找法律顾问;有法律纠纷,找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居间而公,中立释法,独立判断,树立权威的法律使者形象,由此,法官将不会太忙,百姓将不会上访或打官司,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将带来公平公正的太平盛世。

  总之,笔者认为:司法调解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赋予法律顾问司法调解的天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之路,愿天下父亲都能看到心中点燃的那盏明亮的灯,愿所有当事人和客户均起手中滴血的剑,让法官不要太忙,让法律人博弈在心中的天平之秤,而放下手中挥舞的标记为“法律”的棒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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