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假烟案件涉管辖问题存在以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等有关规定,做如下梳理。
(一)涉烟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涉烟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涉烟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涉烟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前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三)涉烟刑事案件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包括:
1、伪劣卷烟、雪茄烟和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的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
2、制造伪劣卷烟、雪茄烟和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或者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
3、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四)涉烟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宜提级审理。
(本文由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