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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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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17-04-01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1>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刑罚中规定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情况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情况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情况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只是刑罚中笼统的规定,至于到具体案件,就需要具体分析,才能有比较明确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3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1】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补充——认定范围必须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如果在学校。社区。等不属于交通部门管理地方肇事伤人致人死亡定过失伤人过失致人死亡, 出于故意则是故意伤人或杀人罪。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1/" target="_blank">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的逃逸认定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1/33332" target="_blank">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后离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现场的。

  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目前,酒后驾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旦出了事故就后悔莫及了。

法律对于此类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在定罪量刑上究竟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二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的;驾驶无牌照车辆的;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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