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原告在立案时,会被要求先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具体计算方法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原告所缴纳的诉讼费只是预付,并不必然由原告承担,法院最后会根据案件的结果分别处理: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