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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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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
更新时间:2017-03-24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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