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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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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7-03-21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 审判员:

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安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赵利民律师作为被告人安某的第一审辩护人。出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全部情况,深入的研究了案卷全部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二,本案需要对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以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指控201111120时许,被告人酒后到本村于家,与于某、冀某一起饮酒吃饭。事实上案发当天晚7时左右,被告人在家与郑某一起喝酒,被告人喝了三两多30多度的白酒,酒后其要到于家看门,其妻张某拦着不让去。这说明此时被告人以达到自己平时酒量的极限。酒后被告人到于家,于某与冀某又邀请被告人一起喝酒,当时被告人又喝了六两左右的白酒和一瓶啤酒,两次喝酒的相隔时间不足一小时且两次一共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被告人已56岁按照平时的酒量被告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以远远超出其能够承受的限度。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疑处于醉酒状态。

醉酒即酒精中毒。在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中,酒精中毒对人的精神所造成的损害被称为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可分为慢性酒精中毒和急性酒精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两大类。

急性酒精中毒在临床上的表现又可分为三中类型: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病理性醉酒。按司法精神病的通行理论:普通性醉酒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国际上公认属于精神病范畴,国内法学界及司法精神病学界对此看法一致。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原则上确认了醉酒的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国法学界认为刑法规定中的醉酒系指普通醉酒,不包括属于精神病等位状态的病理性醉酒。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属于生理性醉酒,还是属于复杂性醉酒或病理性醉酒?醉酒是否造成被告人精神障碍以及精神障碍达到何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本案需要对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处的醉酒状态不属于复杂性醉酒或病理性醉酒, 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都应从轻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致使其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有所降低, 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因醉酒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医学上已被得到证明。被告人案发当晚连续两次一共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无疑处于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必然有所降低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2集刊登的一个案例:侯卫春故意杀人案,一、二审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可不立即执行”主要原因就是侯卫春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是最高院的判例具有指导意义。所以,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也应按照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本案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判断。

三,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心理失衡、情绪失控、暴怒等状态,由于认识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被告人与二被害人同属一村村民,多年来都和平相处,案发前还在一起吃饭喝酒没有发生矛盾。被告人在醉酒后受到辱骂,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突然性、临时性没有预谋过程属于情境性犯罪,较之那些有预谋有组织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犯罪主观恶意性相对较小,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从公诉人认定的被告人犯罪的起因看“饭后安某与冀某均要离开时,于某与冀某发生争执,安某在劝架的过程中遭到于某的辱骂。安某一怒之下持木棒打二人头部......”。人在喝酒后容易冲动,特别是在醉酒后,人往往失去理智,情绪失控,做事不计后果。所以,从引发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来看,受害人本身有一定的因素。正因为被告人好意劝架反而被被害人辱骂,使醉酒状态下的被告人产生盛怒,激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绪,最终发生了可以避免的悲剧。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的情节。

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认罪并且在抓捕时没有反抗。

六,被告人悔罪表现好,请求量刑时给予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再三表示对被害人的哀悼和自责,同时认罪伏法,深知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对此表示忏悔。

七,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属初犯、偶犯。

八,被告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做出赔偿。

在会见时,被告人表示虽然被告人家庭贫困,但是在现有的能力下做出最大的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希望能得到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应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作出评价。因此,被告人需要做司法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被告人具有多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以体现罪当其罚的刑法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赵利民

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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