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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贵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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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诉讼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7-03-11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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