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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解约权
更新时间:2017-03-06

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辞职的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建议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
2通知期内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3要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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