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委托,特指派韩春星律师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与被告人沟通,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并且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中指控的“依法扣押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机机台数”内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之处。第一,扣押清单第X项名称为VIP的Y台机器,据被告人陈述均为框体游戏机(九七格斗、泡泡龙、九八格斗、三国战记、拳皇、三国志、西游记、八合一),为娱乐机台不具有退币功能,不能认定为赌博机。第二,扣押清单第X项名称为Dongman的6台机器,第18项名称为FLORISHING PEAK的6台机器,每组两套手柄,为框体游戏机,不具有退币功能,不能认定为赌博机。第三,其他损坏机台,只剩下空壳,不宜未经测试简单认定为赌博机。辩护人认为,对于上述机器的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在起诉书指控的机器中予以扣除。
二、起诉书中指控的“经鉴定,除X台已丧失功能或已损失外,其余X台均为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机”,该指控内容也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第一,根据证据卷宗二第19页,张某的讯问笔录中可知,“打坏狗、拍蚊子、镖忍者等X台机子都坏了,早就不用了。因此,该组机器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书中认定不当。第二,FLORISHING 的X台机器,每组2套手柄,折合为2X台,为框体游戏机,不具有退币功能,也不宜认定为赌博机。因此,对于上述台机器的认定事实存在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在起诉书指控的机器中予以扣除。辩护人及被告人也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三、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退彩票兑换香烟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
在案发前,2015年时,被告人处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器均已整改,不再具有退币功能,而只具有退彩票功能。所退彩票也仅能兑换市场同等价位烟、饮料和食品等正规、普通食品和商品,不再退换现金。这与刑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存在明显的区别,不符合“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的规定。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于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因此,本案中对被告人经营整改之后,本案案发时兑换香烟、饮料、食品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经营电玩娱乐城时,其经营范围包括网吧、台球、溜冰场、电子游戏机等。其中存在部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但是这并不是其经营的主业。而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不存在主动招揽顾客赌博、抽取赌资、以赌博为业等恶性行为。仅仅是由于在实践中文化娱乐市场的不完善、监管不严、个人法律意识淡薄,而出现的以娱乐活动为主的娱乐性赌博的行为。其本人没有故意犯罪的恶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恶果。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中,被告人均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取保候审期间,也没有出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该案。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而且,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赃、甚至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系属初犯、偶犯,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由于之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不规范、政策法律的不健全,存在诸多娱乐场所经营带有退币功能游戏机的行为。加之,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并不知道触犯了法律。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有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开设赌场牟利的行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恶意,客观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律 师:韩春星
二O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