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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7-03-01

 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

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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