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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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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连带保证人与一般保证人的“追加”
更新时间:2017-02-27

《民间借贷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2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借款人(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出借人可仅起诉借款人(主债务人),也可以仅起诉保证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在判决后要先执行借款人(主债务人)的财产。仅起诉保证人,程序无法走下去。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因为借款人财产执行在前,可以不追加一般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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