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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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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表现形式
更新时间:2017-02-07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
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㈠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
㈡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
㈢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的历史类型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
(一) 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据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4.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二)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算予以分配或继承。
(三) 剩余共同财产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以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四) 统一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持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婚姻终止时对夫的债权,使妻处于不利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在很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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