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京卫律师
河北-邢台
从业2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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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06-01-07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生产的工作当中,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心理素质和意识形态有着千差万别的区别,从而在他们的相互交往中,难以避免的会发生各式各样的纠纷,从认识上会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诸如房屋产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合同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起因也主要是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这些民事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必然地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又有可能影响第三者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不外乎由以下三种主要的解决方法,即:(一)调解;(二)仲裁;(三)民事诉讼。而其中占主要和决定地位的解决方法是民事诉讼,它具有公救性、强制性和程序性的特征,下面我就结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以及当前的社会现状谈谈我个人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认识和其对解决民事纠纷的重大意义。 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的民事诉讼就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它一方面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从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鉴于民事诉讼对程序方面的严格的要求,为了保护当事人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制定了用于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在该法的第5条至第15条和用11条的篇副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谓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看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指导性的特点。是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范的总纲,对指导民事诉讼活动、适用和解释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诉讼制度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三大类,它们既有共同的原理和规律,又有各自的特点和特殊规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有反映三大诉讼共同原理和规律的共有原则,诸如二审终审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等等,同时又有反映民事诉讼特殊原理和规律的特有原则,下面我就主要的民事诉讼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权利。这一规定表明,该原则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规范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而民事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之一。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就集中体现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民事诉讼法是通过对诉讼权利作同一性规定和对等性规定来使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具体化的。同一性规定,是指为双方当事人规定了内容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等。对等性规定是指所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对应的,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权,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这种诉讼权利的对等性是由原、被告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决定的。 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对其内容详加规定,但是要想使这些“写在纸上的权利”成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还有依赖于法院在诉讼中切实地予以保障。由于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法院能否认真执行这一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为双方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并给予切实的保障,是该原则能否在诉讼实务中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因此,民事诉讼法在该原则中责成法院切实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二)、法院依法调解原则: 1、法院依法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从基础上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调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是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需要和可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既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一种方法,也是一种结案方式。 第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是指法院开展调解工作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调解协议须由当事人自己形成或法官提出后当事人同意接受。合法包括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前者指法院调解活动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后者指调解达成的协议须具有合法性,不得违反实体性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鉴于民事权利具有可处分的特点,人民法院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可进行调解,但也有一些案件在性质上不适合调解。这些案件主要包括: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需要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等等。 第四,调解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不管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也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只要是能够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依法调解。 第五,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和判决均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尽快作出判决。 2、适用法院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虽然说调解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介理从根本上说,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新生当事人的意思,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民事案件是否适用调解,其选择权在当事人而不是法院。法官在审理中虽然可以通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他瘊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但绝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都是违法的。 第二,调解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采用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民事诉讼,虽然不象判决那样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要求那么严格,但这并不能说就可以抛开实体法的规定进行调解。法院在调解时,仍然应当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以驻京当事人是非责任。法官在提出调解方案时,虽然不一定要严格依据实休法的规定,但也不能完全脱离法律的规定,搞无原则的调解。 3、法院依法调解的意义 法院调解具有以下几具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提高办案效率。其产生是基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接受调解书后,诉讼即告终结,而不论该调解是发生在一审当中,还是二审中。第二,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由于调解的结果是基于双方当呈人的意愿,相对于强制性的判决结果更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在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而言比较顺利。第三,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双方的对抗程度较弱,从而有利于双方的团结。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义和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从而界定了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该原则确立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权,使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向法庭充分说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真实的事实,不合法的主张,并通过辩论澄清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明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辩论原则也使法院承担起保障当事人先例辩论权的义务,它不仅要求法院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为当事人先例辩论权提供时间和社会,而且也要求法院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后才能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定。这既是诉讼程序民主化的表征,也是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件。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审判程序中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而不适用于只有申请人而无被告的特别程序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其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而且必须围绕着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并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时的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 (四)、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含义与依据。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该原则是最能够反映民事诉讼制度特点的原则之一,惟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支配其实体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这所以实行该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主要与当事人本人有关,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没有关系,因此国家对民事权利原则上持不干预态度,让权利人自主地去处置他的权利。 2、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因此,处分原则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处分权的内容。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诉讼标的的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可以在诉讼中自主地作出主张或是变更放弃其民事权利的决定。第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初始阶段,当事人有起诉权的处分;最后阶段,有权对执行中的和解权处分。在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当呈人享有形态匀样,内容丰富的处分权。当事人对民事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3、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第一,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第二,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第三,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五、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监督,是其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法官的审判行为,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其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实施监督。二是对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实施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六、支持起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起诉。确立该原则的目的,是帮助受害人行使诉权和发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同民事违法待业作斗争的积极性。 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支持起诉的前提必须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支持者主要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组织,如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的职工向法院起诉,消协、妇联支持受害的消费者、妇女向法院起诉。2、前提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团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3、时间须是在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受害人不能或不敢起诉,才有支持的必要。 七、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与对等原则,是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衽对等原则。这两个原则具有密切联系,同等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民待遇这一公认的国际准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以实际。对等原则是促使和保障同等原则的手段,是同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是为了通过“以限制对限制之法”来防止,养少和取消限制。 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实践的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诉讼法、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指导方针,它的制定与实施对民事诉讼具有指导和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在没有相关条文加以规定的时候,可以利用该基本原则的原理,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补充。同时,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它不仅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同时对适用和解释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处理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民事纠纷,规范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基础,是适用和解释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指导方针,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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