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XX村X组X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3404031968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三,男,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XX村X组X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3404031996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三,系张小三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五,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XXX村XXX-XX,身份证号码3404031962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X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3404021973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X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XXXX9762-1。
法定代表人:王二,该公司董事长。
因不服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
一、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XX房地产公司和李四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012年7月11日15时15分,因停放在路边的皖D93XXX号小汽车驾驶员李四突然开车门导致左侧骑自行车经过的徐五躲闪不及、向左摔倒。徐五向左摔倒的同时左臂压到驾驶电动车的张小三右臂造成张小三电动车失去平衡,也摔倒在地。原审法院认定徐五摔倒后张小三电动车再撞上徐五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原审判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合理。
李四突然开车门造成徐五摔倒,徐五摔倒同时左臂压砸张小三右臂,张小三电动车也摔倒。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李四突然开车门的危险行为,因此李四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徐五、张小三未保持相邻车辆之间横向安全距离,过错程度相当,应共同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张小三与李四承担相同事故责任40%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张小三明显不公。上诉人认为李四承担80%责任,徐五、张小三分别承担10%责任较合适。
三、原审法院不适用交强险不计责任赔偿原则于法无据。
本案虽然是非接触类道路交通事故,不论发生地点、机动车参与、第三者损害等均与接触类道路交通事故无任何本质区别,应当依法适用交强险不计责任赔偿原则。原审法院不适用交强险不计责任赔偿原则与我国设立交强险制度的根本目的相悖,也未体现交通事故处理照顾交通弱势方的原则。
四、徐五各项损失应由XX房地产公司和李四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本案肇事皖D93XXX号小汽车未投保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投保义务人XX房地产公司和直接侵权人李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连带赔偿徐五各项损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原审判决认定徐五各项损失合计77898.88元,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因此徐五各项损失应由XX房地产公司和李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据,在充分分析证据的基础上,运用一般经验法则、逻辑推理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合理划分事故责任,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