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昌利云律师
全国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35
好评人数
223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东莞公司等与陈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7-01-11

东莞公司等与陈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公司

原告:湖北公司

原告:香港公司

被告:陈某某,仙桃市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公司与原告湖北公司系在香港公司的子公司。201042日,原告东莞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共3页的《租赁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约一栋房屋及一部分土地并兴建厂房从事生产,租期为15年,年租金为人民币4万元,租金每2年一交;合同期满后,原告在该土地上添附的不动产归被告。合同还对其它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缴纳了2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投入100多万元新建了一些设施。后投入生产。20124月初,原告向被告交付租金时,被告无端将年租金上涨为每年人民币14万元。原告认为这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拒绝。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8月,原告东莞公司和湖北公司将被告陈某某起诉至仙桃市人民法院。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陈某某提起了反诉,要求湖北公司支付租金2万元,并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但该合同的第一、二页的内容与原告所持内容不一致,其中租金等关键内容出入较大。

审理经过及判决:

2013222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湖北公司和被告陈某某继续发行东莞公司于20104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湖北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某2万元;驳回东莞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湖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遂上诉至汉江中院。

201394日,汉江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审理中,原告东莞公司、湖北公司申请对两份合同进行鉴定未获准予。被告陈某某撤回反诉。20141122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东莞公司、湖北公司的起诉。

原告东莞公司、湖北公司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4818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第二次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仙桃市人民法院追加香港某公司为原告,并于2015313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原告湖北公司申请对两份合同进行鉴定,并获准予。201591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4.2合同,赔偿香港某公司经济损失67321元。

因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

20163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

租赁合同原本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合同。但因一时的疏忽,没有加盖骑缝章,最终导致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长达近四年的诉讼马拉松之战。教训十分深刻,值得我们引以为鉴。

同时,法院如果在原告第一次申请对两份合同进行鉴定时就准予了,本案也可以早日查清案情,作出恰当的判决。

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