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司等与陈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公司
原告:湖北公司
原告:香港公司
被告:陈某某,仙桃市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东莞公司与原告湖北公司系在香港某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4月2日,原告东莞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共3页的《租赁合同》(未加盖骑缝章)。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约一栋房屋及一部分土地并兴建厂房从事生产,租期为15年,年租金为人民币4万元,租金每2年一交;合同期满后,原告在该土地上添附的不动产归被告。合同还对其它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缴纳了2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投入100多万元新建了一些设施。后投入生产。2012年4月初,原告向被告交付租金时,被告无端将年租金上涨为每年人民币14万元。原告认为这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拒绝。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8月,原告东莞公司和湖北公司将被告陈某某起诉至仙桃市人民法院。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陈某某提起了反诉,要求湖北公司支付租金2万元,并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但该合同的第一、二页的内容与原告所持内容不一致,其中租金等关键内容出入较大。
审理经过及判决:
2013年2月22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湖北公司和被告陈某某继续发行东莞公司于2010年4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湖北公司支付被告陈某某2万元;驳回东莞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湖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遂上诉至汉江中院。
2013年9月4日,汉江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审理中,原告东莞公司、湖北公司申请对两份合同进行鉴定未获准予。被告陈某某撤回反诉。2014年11月22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东莞公司、湖北公司的起诉。
原告东莞公司、湖北公司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4年8月18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第二次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重审后,仙桃市人民法院追加香港某公司为原告,并于2015年3月13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原告湖北公司申请对两份合同进行鉴定,并获准予。2015年9月1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4.2合同,赔偿香港某公司经济损失67321元。
因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
2016年3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
租赁合同原本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合同。但因一时的疏忽,没有加盖骑缝章,最终导致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长达近四年的诉讼马拉松之战。教训十分深刻,值得我们引以为鉴。
同时,法院如果在原告第一次申请对两份合同进行鉴定时就准予了,本案也可以早日查清案情,作出恰当的判决。
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