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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鹏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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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冲突处理
更新时间:2016-12-30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冲突处理

【审判专论】

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和框架基本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金钱担保以及非典型担保。其中,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包括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权)和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人的担保即保证制度,金钱担保主要包括定金押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保证金等。非典型担保主要包括所有权保留制度和审判实务中承认的房屋按揭进口押汇证券回购账户质押回租赁等。

【审判政策和精神】

应当注意到,《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施行后出现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187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虽为同位法,但物权法是新法;担保法和物权法虽皆规定有担保物权,但物权法是上位法;物权法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虽都规定有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是特别法。

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担保财产的处分抵押权的从属性规则担保物权竞合规则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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