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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劳动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
王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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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一、九级伤残赔偿项目:
(一)合肥劳动工伤医疗费
  1、前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4、备注:(1)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合肥劳动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
1、前提:住院期间。
2、标准: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即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认定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合肥劳动工伤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1、前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
标准:2011年1月1日之前完成工伤鉴定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报销,即交通食宿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此伙食费不适用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的70%);
2011年1月1日之后完成工伤鉴定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同上)。
(四)合肥劳动工伤康复治疗费
  1、前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标准:康复性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4、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合肥劳动工伤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1、前提: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标准: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辅助器具的费用×件数+安装配置费
依照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可配置项目和年度定额标准的通知》(劳社秘[2008]224号);《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六)合肥劳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1、前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参考《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职工原月工资×停工留薪期(月)。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合肥劳动工伤护理费
1、前提: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标准: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即2778×80%=2222元【合肥市2009年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33331元,月平均工资2778元】。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日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天数。
(3)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即2778×50%=138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2778×40%=111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即2778×30%=833.4元;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
(八)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标准:
(1)在2011年1月1日前作出工伤认定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月工资高于8334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34×8=66672元;
本人月工资低于1667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67×8=13336元;
本人月工资高于1667元低于8334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8。
(2)在2011年1月1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月工资高于8334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34×9=75006元;
本人月工资低于1667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67×9=15003元;
本人月工资高于1667元低于8334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9。
2、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前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伤残职工案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2、标准: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778×6=16668元。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24条、第26条。
 (十)合肥劳动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前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案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2、标准: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778×10=27780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
60%支付;
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
80%支付;
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
90%支付。
3、法律依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十一)劳动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4年1月1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年1月1日)。
(十二)劳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赔偿标准,参见合肥律师网交通事故。
二、九级伤残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法律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三、九级伤残工伤待遇的停止
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在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仍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
四、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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