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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轶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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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应由法院一并处理
更新时间:2016-12-23

针对目前不少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财产不由法院处理,而由相关领导小组处理非法集资财产,苏轶峰律师认为此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依据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七条“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主要是针对还没有构成犯罪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果构成犯罪了,就应当按照司法程序来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另根据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移送返还以及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了规定,但对于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依据什么法律文书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仍然存在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权属不明确而无法处理的问题。有些既不能判断属于赃款赃物,无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也不能判断属于被害人的财产予以返还;有些财产如何处理,各机关认识不一致,相互争执扯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法妥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导致大量的涉案财产搁置,无人问津,社会反映强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提出应当在法律中对涉案财产的处理依据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根据实践的需要和有关方面意见,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对于司法机关正确执法,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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