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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撤销么
更新时间:2016-12-06

感情不和夫妻协议离婚,为了孩子成长做出了财产让步,过后才知道孩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签订的离婚协议还可以进行变更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黄某乙。 2012年3月2日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原告考虑到子女的生活情况,对财产作出了让步,约定4-3-1住宅及龙腾家具城的股份均归被告所有。2013年1月10日,原告通过亲子鉴定得知,黄某乙系被告与他人所生,为此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原告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了错误让步。现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第3条,判决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及龙腾家具城的股份80%归原告所有,20%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4-3-1号房屋及黄某甲在铜梁县龙腾家具城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系张某甲与黄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黄某甲在婚内与他人生育一女儿,其行为给张某甲带来了一定的伤害,存在过错,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某甲可以适当多分。

【孟律师有话说】

我们知道,离婚协议作为一种特殊意义的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他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是不可以撤销或者拒绝履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张某甲与黄某甲离婚分割财产时虽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黄某甲隐瞒了黄某乙不是张某甲亲生女儿的事实,致使张某甲在分割财产时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张某甲自2013年1月10日知情后,于2013年7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离婚》第3条约定即4-3-1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1.34平方米及龙腾家具城的股份归黄某甲所有的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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