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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 情暖少年 ——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处理手记
更新时间:2016-12-03

“祸”起校园

程某在2015年高考失利后跟随打工的父母从新泰市来到淄博市,程某对于求学还有许多渴望,父母也对孩子的未来寄予些许期望。为此,程某进入淄博市张店区某中学进行复读备战2016年高考。

学校,也是一个小社会,程某与同班的杨某有了矛盾。2016年1月20日9时30分许,程某与杨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先后进入卫生间方便,随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程某在厮打中使用了拖把棍,打斗声惊动了其他同学,众同学一起上前将两人劝离。

事后,大都没把打架的事放在心上,程某杨某也未在发生什么,大在告别期末考试后,迎来了盼望已久的寒假。

寒假后,打架的事情“闹”大了。2016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因打架事情第一次传唤程某。程某才得知,杨某于2016年2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同学程某打伤左手大拇指。

事情接下来的发展大大超出了程某的意料。2016年3月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10日,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2月28日,程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程某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声声喊“冤”

2016年10月27日上午,律师在办公室接待了前来委托辩护人的程某及其父亲。对于案件,父子都大呼“冤枉”,2016年1月20日上午,程某与杨某发生打斗,即使是程某打伤的杨某,为何杨某在2016年2月7日才去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被打伤,中间的时间杨某干什么去了?如果伤的厉害难道不去医院吗?我们要求看病历等单据,杨某为何不给?程某认为杨某的伤不一定是其造成

听了父子两人的说辞,律师心中也有了疑问,但只有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事情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呢?律师决定接受委托后先去人民法院查阅卷宗了解案情。

律师介入

2016年10月28日,律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后,在人民法院复制了全部案卷。

其中是否有“冤情”,律师开始在案卷中仔细寻找。

程某与杨某是否发生过斗殴?案卷中,程某认可与杨某在2016年1月20日上午发生过冲突并用拖把棍打过杨某,具体打到杨某个部位,程某已经记不清楚。杨某及三名同学的笔录均陈述2016年1月20日上午程某与杨某发生过肢体冲突且程某用拖把棍打了杨某。

案发当日杨某是否受伤并就医?案卷中有某骨科医院的一份病历复印件,病历载明,2016年1月20日杨某曾去该医院看门诊,大夫建议拍X片检查。另外公安机关也对杨某当日的接诊大夫吕某作了问,吕某证实杨某的病历是其本人书写。可杨某在当日并未拍片

对于就诊当日未拍片的问题,杨某在公安机关问笔录中称是因为带的钱不够。这或许是个理由。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大队的《鉴定文书》载明,2016年2月6日,杨某在某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2016年2月8日,杨某在某骨科医院做了左手第一指骨折内固定手术。

事实基本清晰,疑问在于2016年1月20日杨某受伤,当日杨某也曾就诊但未确诊骨折,至2016年2月6日杨某在某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中间相隔15天。

程某认为这15天什么都有可能发生,对杨某的伤情是否是其造成存有疑问,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指控均不认可,对于上述机关要求其积极赔偿杨某,争取其谅解的建议不置可否。

人民法院如何认为呢?为此,律师向依法向检察官法官陈述了意见。检察官法官均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当日未确诊伤情的解释也是合理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杨某也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程某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情形明显对程某不利,如果程某不能取得杨某的谅解,再不认罪,怕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

律师与程某及其父亲作了仔细的沟通,分析了形势,希望程某对杨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争取谅解

案卷中没有杨某住院治疗花费的情况,为此律师先去杨某住院治疗的某骨科医院调取了杨某的住院病案及花费明细,杨某住院花费2万余元。

律师及时与杨某的父亲作了电话沟通,杨父对程某及人一通的抱怨,认为程某不认罪且赔偿不积极经过律师认真细致的沟通,杨父最终同意程某支付4万5千元,杨某为其出具谅解书的调解方同时,杨父指定2016年11月5日9时在某地调解。

2016年11月5日9时,律师与程父早早来到了约定的地点,可杨父与杨某迟迟未出现,程父焦虑起来,律师一边安抚程父一边与杨父联系,杨父电话中称“有朋友从外地来,先去车站接朋友”。律师安慰程父,“路上比较堵,杨父往这赶呢!”。

在寒风中等了近一个小时,杨父与杨某及杨某的舅舅一起赶来。杨父引领众人到其朋友的会议室,落座后。律师直奔主题,杨父同意商定的调解方案,程父将现金交付杨父,杨某书写谅解书收到条及撤诉申请书。事毕,程父再此代表程某向杨某及杨父致以歉意。

律师及时将杨某出具谅解书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杨某的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杨某撤回对程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律师,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9时在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律师与程某及程父在开庭前进行了沟通,律师鉴于程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真诚悔罪,且程某为在读大学一年级学生,律师将为程某作有罪辩护,但建议人民法院刑事处罚

2016年11月9日9时,在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程某故意伤害案一案。庭审中,被告人程某认罪悔罪,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律师指出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挽救其个人,律师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2016年11月29日,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采纳其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手记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程某因为被害人确诊时间的耽搁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拒不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拒不认罪。律师认为被害人确诊时间的耽搁也是本案的一处疑点,但,律师与司法机关沟通后,司法机关认为该疑点不成立,如果被告人程某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开庭时不认罪,被告人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极高。

因此,律师向被告人程某做了认真的分析,使被告人程某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有了清楚的认知。最终,被告人程某同意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争取缓刑。

开庭前,律师也确定了有罪免刑的辩护思路。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司法的阳光散播到了这个莽撞少年的身上,使他在凛冽的寒冬感受到了丝丝的暖意。律师相信,他必定能够卸下包袱,拾起温暖上路,去努力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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