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论刑事案件法官心证的形成
肖翠平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74人
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杰

论文提要:法官的心证应当靠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履行各自的说服责任来形成,这也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其一,心证应当形成于控辩双方的博弈,其二,心证应当形成于法庭之上。但反观实践中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却大相径庭。本文首先从宏观角度考察了审判实践中法官各类型心证形成的主要过程,概括指出了法官心证形成脱离了庭审。继而进一步从微观检视了法官心证的形成主要靠法官自己阅卷,脱离了控辩双方的说服,缺少了法庭的实质作用。对照理想的“说服——心证”的构成要素,对如何强化庭审中控辩双方说服法官形成心证提出了建议。

查明事实与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官断案的两大任务,但是查明事实抑或适用法律,都需要建立在法官清晰明确的心证基础上,尤其是刑事案件中,法官心证更要求达到“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实践中,事实的查明抑或法律的适用往往并非显而易见,法官需要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做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判断。作为定案基础的心证难以形成,裁判自然不可期待。倘若继续追问,作为法官裁判基础的心证是如何形成的?其应当如何形成?考察这些问题,在当前推行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背景下,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意义。

一、宏观考察:法官心证形成之路径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采纳的是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要求法官基于自身的良心和经验,在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做出符合内心确信的判断。实践中案件类型纷繁复杂,行为形态千差万别,涉及到的诸多法律关系有时也是盘根错节一般剪不断理还乱。然而,在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面前,作为裁判者,都必须先形成内心的确信,然后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心证是属于刑事诉讼法学中证据论范畴的概念,关于心证的实践存在样态,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将之概括为三种类型:

确定性心证,即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的程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确立了刑事诉讼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规定对所认定事实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对此种心证,据以定案时必须达到内心确信的要求。故而,笔者将该种心证称之为确定性心证,确定性心证是刑事裁判的证明标准。

倾向性心证。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达到确定性心证的程度。审判实际中也存在着没有完全达到确信的程度,比较极端的就是一些冤假错案。另外就是一些疑难案件,由于法官内心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知并没有达到内心确信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程度,内心摇摆不定,妥协之下会做出实务界称之为“留有余地的判决”。【1】不容忽视的是,此种心证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也并不鲜见,尤其存在于公诉方的证据存在瑕疵但又难以补强,被告人辩解存在道理,或者在某些定案非关键事实上存在怀疑,公诉方的指控较被告人的辩解存在明显优势的情形,对于此种心证,笔者将之概括为倾向性心证。【2

动摇性心证。心证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法官在阅卷、听审、交流、研究等过程中逐步加深主观认知的过程。有些案件存在摇摆不定的问题,在法官看来,控方的指控有一定的道理,但辩方的辩解也有相当的理由和依据,呈现出正反势均力敌的胶着状态,如果在某一边补强证据或论证,就会形成较为压倒性的意见,笔者将此种摇摆不定的心证状态概括为动摇性心证。动摇性心证并非心证的最终形态,因“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法官必然会随着证据的补充、对法律理解的加深、对法律关系梳理的清晰而进化为倾向性心证或者确定性心证。下图是笔者综合实务的审判过程制作的心证形成模型: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起
0人浏览
审理虐待儿童犯罪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为视角
0人浏览
司法实践中“量刑反制定罪”做法之反思与规制
0人浏览
我国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属性、样态与规制
0人浏览
认定干股贿赂犯罪数额应关注行为实质效果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