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破坏生产经营罪包括妨害业务行为--批量恶意注册账号的处理
肖翠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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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来源:《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2

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恶意注册/妨害业务行为

内容提要: 在网站与电商平台上批量恶意注册账号,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因互联网时空的阻隔,难以认定意思联络,无法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批量恶意注册,妨害了网站和电商的业务,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妨害业务罪。在信息时代,应当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客观和扩张解释:破坏不等于毁坏,妨害也是一种破坏;生产经营不仅包括生产活动,还包括组织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可以包括业务。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可以包容妨害业务罪,进而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互联网违法犯罪的主要源头,是使用虚假个人信息恶意注册的账号。在网络世界从事交易、接受服务,都需要一个身份——账号。对于正常的网络活动,一个或几个账号足以满足网民的需要,但是,一些不法分子需要大量账号非法谋利,如抢票、诈骗或者刷单炒信等。这一需求催生了批量恶意注册行为,把原本免费注册的账号变成了谋利的灰黑产业。据《法制日报》记者调查,无论是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还是腾讯、新浪、网易等社交、游戏平台,甚至是新出现的优步等打车软件,相关垃圾账号都有人在网上专门注册并倒卖。一个垃圾账号从几毛钱到几元钱不等,批量起售,数量惊人。如何处理批量恶意注册,是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难题。

一、批量恶意注册案例及其危害

()典型案例

1.12306网站上恶意注册账号用于抢票

2011年铁路部门开通12306购票网站之后,便有一些黄牛通过抢票软件在互联网上抢票囤票。黄牛会通过专门的用户注册网站,自动生成有效的身份证号,甚至通过一些网站和黑客买卖身份证信息。然后利用这些有效的身份证信息,在12306网站注册,再利用这些账号大量囤积一些紧俏线路的火车票。这造成了三个危害:一是正常用户被迫高价从黄牛处购票;二是身份证信息被黄牛注册过的用户无法在网上购票;三是迫使12306网站进行三次大规模的系统修改或升级。

2.在微博上恶意注册账号用于刷粉

根据新浪官方账号微博管理员的公告,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进行微博营销时,一直盯着粉丝量增长,产生了大量刷粉需求。一些刷粉公司就批量恶意注册账号,以50/万粉、300/10万粉不等的价格帮助企业刷粉、增加粉丝量。新浪微博从2015121日开展全站垃圾粉丝清理计划,对通过机器批量注册,发布垃圾评论、钓鱼网站、虚假活动,参与刷榜等行为的账号进行封杀冻结。截至58日,已清理垃圾关系111.3亿,被清理账号覆盖橙V、蓝V、普通用户共50.6万。这些账号多数来源于从事刷粉等灰色业务的营销公司。各类刷粉公司不但破坏了微博营销的正常秩序,更对用户造成巨大骚扰。

3.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恶意注册账号用于炒信、刷单等

在电商平台上,有些不法分子需要大量查不到真实身份的账号从事非法谋利或者攻击。例如,从事虚假交易,对卖家进行炒信,提高卖家的信用等级;进行恶意差评,降低卖家的信用等级;进行网络攻击、欺诈、售假、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这催生了恶意注册行为,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据业内人士估计,这些黑、灰产业的从业人员达几十万,规模超千亿。某著名电商平台平均每天识别并拦截的恶意注册账号达50万个,高峰期单天识别和拦截近270万个。

此外,据办理滴滴打车软件刷单案的检察官介绍,在滴滴打车、Uber、饿了么、美团外卖等O2O(Online to Offline,离线商务模式)行业都普遍存在恶意注册账号用于刷单的现象。

()批量恶意注册的概念和流程

以上案例中的账号,都不是为了正常使用而由个人验证注册的,多是注册网站借助机器和软件,使用虚假信息批量注册,再卖给他人用于非法活动。批量恶意注册网络账号(本文简称恶意注册”),是指以不正当使用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和平台注册规则,使用虚假个人信息,以手动方式大量注册,或者通过软件程序自动批量注册,超过正常用途的数量创设网络账户的行为。根据实践情况,批量可以限定为在一个平台或网站上注册账号超过1000个。

恶意注册的基本流程是:手机验证码平台购进大量非实名甚至未激活的手机SIM卡后,通过猫池”(一种可以插入大量手机卡、模拟手机接收短信的设备)接收手机验证码,并雇佣大量闲散人员人工输入网站图片验证码,规避各网站为了确保实名而做的防控措施,批量注册账号。

()恶意注册危害性严重,需要刑法介入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12000个互联网平台受到恶意注册的困扰,每天恶意注册的总量达到上亿。即便不考虑恶意注册账号的后续危害问题,大量虚假账号存在也会危及互联网经济和秩序。

首先,恶意注册的大量账号形成了互联网泡沫,增加了经济风险。需要指出,不同网站对恶意注册可能有不同态度,著名网站和平台要求禁止恶意注册,因为恶意注册的账号影响网站正常运营;但一些小型网站放任恶意注册账号的存在,因为账号数量代表网站人气,网站借此可以获得市场份额、取得风险投资,如海淀检察院韩志泰检察官所言:因为O2O行业竞争激烈,不少公司采取补贴用户的经营模式,以获取市场份额,这给刷单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一些人通过注册账户等方式很容易获得交易补贴。”⑧但是,法律不能纵容这种以虚假账号吸引风险投资的欺诈型商业模式,这样的互联网经济是建立在沙滩上的海市蜃楼,虚假账号越多、泡沫越大,引发像金融危机一样的经济风险的概率就越高。

其次,大量恶意注册账号存在本身,已经破坏了互联网秩序。互联网秩序与日常生活秩序不同,在美国学者瑞斯曼看来,在现实世界中,目光、动作、神情等身体语言都会形成道德压力,形成微观法律体系,有效调整着国家法律鞭长莫及的日常生活,许多动物仅凭着视觉或嗅觉已能够适应环境,但人类则在面对面时经由观看而取得许多讯息。……通过眼神的交换,可以让注视的一方与被注视的目标在不造成明显尴尬的情况下,调整彼此的关系。”⑨这种看脸识别身份的机制,形成了互相监督和约束的社会秩序。

但是,在互联网领域,没有目光压力和身份约束,只能靠账号信息可溯及个人这一机制形成道德压力,确保网络秩序。可是,恶意注册的账号没有身份信息,无法追溯至个人,使用者没有道德感,旁观者没有安全感。没有实名手机约束身份的虚假身份账号,类似于,商场里突然涌进一群蒙面不速之客,即使他们没有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但蒙面人的存在,已经破坏了社会秩序。这种没有任何约束的鬼影账号对互联网秩序构成了重大威胁,若不及时治理,将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使消费者对网络交易望而却步,互联网经济将毁于一旦。

最后,打击虚假网络账号是治理网络乱象最有效的方式。恶意注册的账号使用了虚假身份,是网络犯罪之源。真实身份的账号,一般不会用于犯罪,即使用于犯罪,也极易查处,不会失控而影响网络安全。在网络世界,没有账号,是典型的工具不能犯。所以,确保网络安全,最经济和简捷的手段,就是管住网络账号。正是基于此,一些发达国家出台规定,强化账号的身份真实度,如美国2011年推出的《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旨在建立一个以用户为中心的身份生态认证系统,使个人、组织都能够在信任状态下进行在线业务,保证业务双方的身份认可。我国网络犯罪持续增加,多数都使用了恶意注册的虚假账号,因此,打击批量恶意注册,是治理网络犯罪的迫切要求。

二、恶意注册的法律定性:从共犯到独立定罪

()恶意注册属于预备帮助行为但难以成立共犯

1.恶意注册者具有违法性认识和帮助犯的意思

首先,恶意注册者对注册行为的非法性有认识。批量恶意注册者,不可能使用自己的手机,都需要大量购买非实名制手机卡,以接收验证码。购买、使用非实名制的手机,本身就是非法行为。我国法规要求手机实名制,普通公众对此均有认识,因而,注册者能够认识到购买、使用非实名手机卡进行恶意注册,是一种非法行为,即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

其次,恶意注册者对账号会被用于非法活动有认识,具有帮助犯的意思。目前网站和平台都实行免费注册模式,如果为了正当使用,免费注册即可,恶意注册的大量账号就没有交易价值,无法形成产业链。对恶意注册的账号会用于非法行为,注册者是心知肚明的,如曾在国内一家知名注册平台工作的杭州小伙李磊(化名)说:普通人只要一个账号就够了,注册十个一百个有什么用?注册这么多,都是用来刷单、诈骗、卖假货,想的就是干完一票就扔。”(11)正是因为恶意注册的账号掩盖了真实身份,可以隐秘地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具有犯罪工具的性质而有了交易价值。

恶意注册者明知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已经具备作为故意犯罪处理的主观要素。

2.多数恶意注册无法按照共犯处理

恶意注册是后续违法犯罪的预备和帮助行为,如果行为人自己大量注册账号后直接用于非法活动,可以根据使用行为的违法性质,直接认定为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先前的恶意注册属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而被吸收,不存在治理漏洞。

但是,实践中的基本模式是,行为人恶意注册账号是为了出售,注册与使用行为完全分离。在互联网上,行为人不可能像生活中那样见面、商谈后形成共同故意,卖账号的不知道买家是谁,因互联网的时空阻隔无法证明意思联络;对于账号出售后被用于何种行为,恶意注册者并不明知;类似于,办假证者并不关心使用者是用于诈骗、考试作弊还是开房。因此,无法认定注册账号者和使用账号者的共同故意,对恶意注册者难以按照预备犯、帮助犯处罚,其主观方面也不是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明知

()恶意注册是以欺骗手段妨害业务的行为

1.国外妨害业务罪的定罪门槛低

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妨害业务罪或类似罪名,如《日本刑法》第233条规定:散布虚伪的传闻或者使用诡计,毁损他人信用或者妨害他人业务的,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34条规定:以威力妨害他人业务的,依照前条的规定处断。随着计算机广泛运用,1987年又增设了以破坏电子计算机等手段妨害业务罪,第234条之二规定:损坏供他人业务上使用的电子计算机或供其使用的电磁记录,或者向供他人业务上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中输入虚伪信息或者不正当指令,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电子计算机不能按照使用目的运行或者违反使用目的运行,妨害他人业务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者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注册会增加网站经营成本,干扰平台的正常运营,但无法认定损失数额,难以按照传统财产犯罪处理。但认为恶意注册未经许可、妨碍了他人的经营自由,则没有困难。因为,妨害业务罪的定罪门槛较低,只要求行为侵犯了业务自由即可,如日本学者认为,把业务妨害罪仅仅理解为财产罪是不正确的。特别是使用威力妨害业务时,明显地具有作为针对自由的犯罪的性质。”(12)因而,如果中国刑法有妨碍业务罪,就可以有效处理恶意注册、虚假交易、恶意差评等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

2.恶意注册妨害了网站或平台的业务

如果不考虑后续违法行为,批量恶意注册行为本身,属于妨害网站和平台经营和业务的行为。

首先,批量恶意注册会使网站的业务和经营陷于混乱。以12306网站抢票案为例,黄牛党大量恶意注册账号后,网站被迫不断升级,主要方式是不断改进验证码模式,拦截抢票软件。起初,12306网站采用数字验证码,很快就被抢票软件破解;随后;启用彩色动态图片验证码,来拦截各路智能抢票软件,不久又被破解;无奈,2015111012306网站再次升级系统,采用了网民眼中的奇葩验证码,并使用双向验证。这些系统升级,不仅增加了网站运营成本,还导致注册用户身份证属于待核验的,只能前往火车站的售票大厅进行核验了。(13)无疑,每次改造升级期间,网上购票业务都受到了严重影响,部分用户甚至无法从事该项业务。

其次,即便恶意注册没有迫使网站或平台升级改造,也同样妨害了业务和经营。管理、识别账号,保证账号正常使用,是网站和平台的业务内容。而恶意注册的账号和正当账号一样,享受着网站的服务,占用了服务器资源,妨害了网站和平台对账号的管理业务。

恶意注册形成了大量垃圾账号,产生的冗余数据加大了网站和平台的运营成本。冗余数据占据服务器空间、享受系统维护服务,妨害了网站的正常业务。2007年美国一项调查发现,某联邦机构有4.4万用户却有70万账号,而维护多个账号增加了服务成本。(14)一个恶意注册的账号会增加多少成本尚无实证研究,但可以参考国外类似数据,2004年,针对一个500人小公司的调查发现,管理账号密码的成本,一年花费约11万美元左右,平均一个用户一年的成本是220美元。(15)正因为账号数量会增加运营成本,因此,2011年美国出台了《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国家战略》,旨在增加账号可信度、减少账号数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根据规模经济的效益原理,网站用户越多,单个账号的维护成本越低,但无论怎样,管理恶意注册的大量账号,是网站和平台不小的负担,必然影响到正常业务。

()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恶意注册的难点及克服

中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妨害业务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对恶意注册处理不力的重要原因。本文认为,法条要活在当下,法官把法塑造成什么样子,法就是什么样。”(16)如果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与时俱进的客观解释,可以涵盖妨害业务罪的内容。我国刑法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机器耕畜都是充满农业社会气息的表述,与信息社会相去甚远,恶意注册这种危害互联网行为,显然未在立法者脑中出现过。法官必须用互联网思维解释97年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批量恶意注册,需要解决以下理论难题:

一是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进行扩张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状行为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恶意注册明显不属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能否属于其他方法就成为定罪的关键。通说对此持否认态度:“‘其他方法应是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毁坏财物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换言之,本罪实际上是以毁坏财物罪的方法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17)这一思路的理论基础是同类解释,即在同一个法条中,其他方法必须与前面的列举行为保持同质、同类的性质。

但是,同类解释不仅要向前看,更应该向后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可以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不同,包括欺骗行为

二是重新界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破坏的外延。如前所述,通说把破坏生产经营罪理解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条款,把破坏等同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破坏就是毁坏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而恶意注册行为很难归类为毁坏,无法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但是,刑法中的破坏,在外延上比毁坏宽泛的多;把破坏解释为毁坏,是不当缩小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范围。破坏包括物理毁坏,也包括干扰秩序,亦包括妨害业务。恶意注册是干扰经营秩序和妨害业务的行为,属于破坏

三是要用互联网思维解释经营。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从79刑法的破坏集体生产罪演变而来,后者主要是针对第一产业的犯罪,而97刑法在生产后增加了经营一项。如果把生产经营理解成生产性经营,则类似于微博的一些社交网站,不属于第一产业,没有生产性质,那么,在这些网站上恶意注册就不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但是,生产经营应当理解为生产+经营,同时,在互联网时代,经营的核心是组织、管理和运营,而不是生产、营利。这样,经营就可以涵盖业务的范围。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欺骗手段

恶意注册是否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还要看恶意注册是否属于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状行为之一——“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属于对物的暴力;那么,其他方法是否一定要与对物的暴力相类似、只能是毁坏生产资料的行为呢?有学者持肯定意见,《刑法》第276条显然是指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同类:一方面,行为必须表现为毁坏、残害等物理性的毁损行为;另一方面,行为所毁损的对象必须是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18)本文认为,这是把破坏生产经营罪理解成了破坏生产资料罪,既不符合罪名应有含义,也是对同类解释的误读。

()同类解释应当注重其他后面的表述

通说认为同类解释规则是向前看。如有学者认为,对于刑法分则的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其他用语时,解释规则应当是使其他行为与之前列举的要素具有相当性,包括行为方式、对象、手段强制性、危险性质、法益侵害性质同类,即同类解释规则。(19)要求其他方法之前列举的行为方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这是对同类解释的误读。本文认为,刑法首先是对国民宣告的行为规范,对其他进行同类解释时,不应只参考其他前面的表述,更应关注其他后面的表述——结尾的定性描述、法定刑设置。

首先,立法者表述法条的对象首先是国民,刑法条文开头例举是为了给国民直观印象,结尾表述才是总结定性。在语言学上,人类语言如果先采用了列举法——这是刑法条文的基本表述方式,是为了让听众、读者先有直观印象,而不是定性;结尾的表述才是定性,亦是最重要的部分。向前看的同类解释观本末倒置地理解了语法结构,例如,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立法者先例举扰乱、冲击两种常见方式,是为了让国民对本罪先有个直观感受,而不是据此限定其他方法的范围;之后的破坏……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才是定性表述,其他方法必须以后面的结语作为解释基础。这样,散布警察开枪打死多人的言论,虽然与扰乱、冲击相去甚远,但同样致使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属于其他方法的表现。

其次,如果同类解释只向前看,会产生很多困惑。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如果要求其他盗窃、利诱、胁迫相一致,则无法得出任何结论。因为盗窃、利诱、胁迫是三个性质截然相反的行为方式(偷、骗、抢),不能给解释其他提供任何参考价值。相反,这里的其他必须考虑之后的表述——“不正当手段获取,这样就可以明确:任何不正当获取都是其他的行为方式。立法者规定盗窃、利诱、胁迫,只是列举了三种最常见的获取手段让国民直观了解法律、而不是限定获取的方式。

同理,强制猥亵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如果解释其他方法时向前看参照暴力、胁迫,只能认为,其他方法必须以暴力为后盾。事实上,决定其他方法内容的是后面强制一词,只要被害人无法、不知反抗的,如趁被害人醉酒的揩油性猥亵、医生假借检查为名的欺骗性猥亵,虽然没有暴力基础,但都是猥亵的其他方法

因此,决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外延的,不是前面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而是其他方法之后的破坏,只要是对生产经营的破坏行为,就是其他方法,不一定是对物的暴力。

最后,我国刑法肯定了欺骗属于破坏的一种方式。破坏选举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该法条,欺骗、伪造、虚报等方法属于破坏的方式之一,据此,把欺骗方法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符合刑法的文理解释。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包括威力和诡计

日本妨害业务罪的主要手段是诡计、威力,如果能够把这两种行为解释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就可以处理包括恶意注册在内的大量妨害网站经营的行为。即使把同类规则理解为向前看,也可以认为,诡计等欺诈方法,与暴力属于同类行为,其他方法可以包括欺诈。

1.刑法中的同类解释,与语言学不同

语辞学上的同类解释是形式主义,即词义相似、可以互相替换使用;但是,刑法中的同类解释是目的主义,即不关心词义相似而关注能够对法益造成相同损害。不能用语辞学的同类替代来解读刑法的同类解释,如在语言学上,暴力、胁迫、欺骗这三种强奸手段,含义截然不同,不是同类和同义词,无法互相替代;但是,在刑法上,这三种行为具有相似性,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罪手段行为。

2.欺诈与暴力、胁迫属于同类行为

首先,在刑法上,欺骗与暴力属于同类行为。一方面,我国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自然要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可以肯定,游医假借治病通精之由与病人发生性关系、孪生弟弟冒充哥哥身份与嫂子发生性关系,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游医与弟弟,没有采用暴力、胁迫,而是欺骗。换言之,其他手段包括欺骗,因此,欺骗与暴力属于同类行为。

另一方面,国外立法例也肯定了,欺诈手段对物的暴力是同类行为。如《意大利刑法》第513条规定:采用对物的暴力或者欺诈手段妨碍或者干扰工业或者贸易活动的,如果行为不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经被害人告诉,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31032欧元罚金。

如果欺骗属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并与暴力相并列,符合同类解释规则;那么,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解释为包括欺骗并与对物的暴力相并列,同样符合同类解释。

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欺骗,也可以是虚假程度更低的欺诈。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暴力只是对物的暴力(对机器和耕畜),属于低程度的暴力;相应地,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欺骗,也可以是低程度的欺骗。经营领域的欺骗花样更多,破坏生产经营罪又是轻罪,入罪门槛应当降低,如日本刑法妨害业务罪的行为方式非常宽泛,对欺诈的认定标准很低,所谓(妨害业务罪)使用诡计,是欺骗、诱惑他人,或利用他人的错误和无知。不一定要对他人进行动员,只要是使用足以导致他人做出错误判断或者影响其业务正常的手段、方法就够了。本罪中的欺骗,在其意义上,比诈骗罪的欺骗的范围要广。”(20)因而,在解释论上,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中的欺骗,外延更宽,无需对应诈骗罪中的欺骗,而可以参照民法上的欺诈,进而可以涵盖日本刑法中的诡计

3.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也包括威力

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是对物之暴力,在我国刑法中,暴力与胁迫可以相提并论,因此,其他方法也包括胁迫。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暴力属于低程度的对物暴力,相应地,本罪的胁迫也可以是低程度的胁迫。

日本刑法妨害业务罪中的威力,要么属于暴力、要么属于胁迫。当然,日本学者界定的威力范围更宽,威力,除了使用暴行、胁迫之外,还包括利用社会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所形成的权势的场合。”(21)实际上,利用优势或权势,都是胁迫的一种表现,我国刑法许多条款的胁迫都是利用了权势或优势,如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因此,只需要对胁迫稍作扩张解释即可包容威力。

总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可以涵盖妨害业务罪的行为方式——诡计和威力。

()恶意注册使用黑卡手机是使用诡计输入虚伪信息

恶意注册必然要采用欺骗手段、使用虚假信息,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中的欺骗方法

1.恶意注册需要使用诡计和欺诈行为

首先,恶意注册使用的非实名制手机是欺骗手段。20137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移动电话都实行用户实名登记制。注册账号时,需要用手机接收验证码,这一过程有专门的网站配合实施,例如,在12306网站注册的时候,需要进行手机短信验证,而购买很多个手机号的做法也不现实,于是,爱码、淘码等手机短信验证码平台成了黄牛的帮凶这些验证码平台从各种途径收集非实名制手机卡或者第三人作废的手机卡,如黑市上收购来的,已经停机但三个月内尚能够收到短信(不能发短信)的手机卡,帮助他人注册。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非实名制手机卡,就是欺骗行为。

其次,违反注册规则输入虚假信息也是欺骗手段。电子商务平台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注册账号主要依赖手机实名制保证后台实名制。而恶意注册,就是使用虚假信息、规避真实身份(实名手机号码)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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