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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如何防止保证人“脱保”?
侯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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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合伙人律师
从业10年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在债务到期时顺利收回借款,通常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但是有第三人保证的借款就一定能顺利收回吗?答案是不一定。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在此你几招防止民间借贷的保证人脱保。

第一招: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超出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一:

2011213日,赵某因病住院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赵某的朋友张某为该笔借款担保,在该借条结尾“担保人”落款处签了名。逾期后,赵某一直无力归还借款,后因疾病恶化于20131015日病逝。20131124日,李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 析: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也就是一个不变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保证人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免责后,保证人将永远免责。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未做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2012213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保证期间为2012214日至2012813日,李某与20131124日起诉保证人张某,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招: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二: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0万元的机电设备,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甲公司却迟迟不给货款。乙公司再三催要,甲公司提出现在没钱支付,但丁公司欠其60万元,可以把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代替履行给付拖欠的货款和延期支付利息。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不料,丁公司早已丧失履行能力。乙公司无奈,起诉了甲3公司,要求判令甲丁就合同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担保责任。甲丙均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甲公司认为,债务已经乙公司同意移转给了丁公司。丙公司表示,对甲丁签订有关债务承担合同不知情,拒绝履行保证义务。法院判决:丁公司限期履行给付货款60万元义务,驳回了乙公司的其他诉求。

分 析: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必须出具书面同意,仅仅口头同意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丁三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合同,却没有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三:

20123月,李某的儿子要结婚,准备婚礼急需用钱。于是,李某就找到朋友甄某帮忙,向其借款20万元,并保证年底前一定还清。婚礼结束后,李某马上就将收到的10万元礼金还给了甄某,并再次保证剩余的10万元年底一定还清。为了让甄某放心,李某当即写了一张借条,还找来张某作为自己的保证人。

后于201211月,甄某向李某催讨借款,可是李某当时手头没有钱,便和甄某商量,再给自己一年的时间,到时连本带息12万元一次还清。甄某同意了,但让李某重新打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但保证人张某对这个过程并不知道。

一年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甄某再次找李某要钱时,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无奈之下,甄某找到了保证人张某,要求张某还钱。可张某却认为,李某后来出具12万的借条时,自己并不知情,也没在上面签字,因此拒绝还钱。现甄某起诉李某和张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下来,法院支持对甄某李某的请求,但对保证人张某的请求未获支持。

分 析: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它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

根据《担保法》四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与【案例二】一样,保证人的同意必须是“书面”同意。

本案中,甄某与李某对借款合同的数额进行了变更,但未获保证人张某的书面同意,因此,张某有理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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