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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宗华律师
江西-南昌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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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无罪释放
更新时间:2016-10-30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罪名,也是实践中发案很高的一类犯罪行为。

近期,涂宗华律师接受委托,亲办了一起团伙盗窃案件,参与该起盗窃案件的人数有5人之多,且是跨省作案,案子似乎听起来很是复杂。据犯罪嫌疑人妻子叙述,此前已经被羁押了一个星期左右了,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的委托后,涂宗华律师立即安排时间会见。这次会见并没有那么顺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犯罪案件,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实施多年,可到了当地才被告知,会见需要侦办民警同意,经据理力争无效后,涂宗华律被迫找到承办民警,在说明来意和交验相关手续后,我见到了我的当事人。有时律师办案得讲究策略,见到当事人是第一要务,实践中侦查机关给律师会见增加障碍是常有的事。

经了解,我的当事人老是安徽的,几次因犯罪入狱,有前科,这样看,他应该是一个很狡猾很有故事的人。在看守所见到他时,和我所预想的很不一样,本以为此人应该很老练,可事实却是有些本分,甚至有些单纯。见到我,当介绍完来意后,他立马就说自己是被冤枉了,接着我向他了解了整个案件发生的经过,问话中我一再提醒,要其如实交代,务必和公安掌握的情况一样,慢慢的我的思路清晰了。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推断,我的当事人没有参与盗窃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阴谋。接着,以辩护人的身份我有找到了承办民警了解情况,话语间涂宗华律师感知,公安应该是没有掌握我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我决心改变应对策略,决心在检察院批捕之前把人“拦”下来,后我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分别送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并多次向办案机关陈述我的事实和理由,并多次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后在2016年的国庆节到来之前,我接到通知,我的当事人被批准释放。至此,案件的代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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