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安金龙律师
全国
从业15年 专职律师
0
好评人数
37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离婚案件双方和解撤诉-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6-10-25


伍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芙民初字第3553号
原告伍某,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焱,湖南省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金龙,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  高晓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春艳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概要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