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证据采集的要求
罗少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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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当事人采集到的涉案材料,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法院采集的证据必须具备下面三个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中待证的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3、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取得。在审核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法院一般要求提交书证和物证的原件,如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容易伪造,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承认或者没有辅证,这种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采纳;2、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一个案件中如果只有视听资料,法院是不能以此定案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证据,法院结合审查后才能定案。3、如提交证人,为确保证人能够出庭,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审理10日前,最好向法院提交一份证人出庭通知书。出庭当天,一定要让证人带好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到庭作证,但不能辨别客观事物的精神病人和婴幼儿,就不能作证。证人有困难不能到庭作证的,可以提交书面证据。提交书面证据须经法院允许,同时提交不能出庭的合理证据,否则法院对此证据不会予以认定;4、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一般可直接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人身损害程度鉴定、人身伤残程序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等。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否则就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5、在进行勘验检查时,相关人员必须出具合法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如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6、当事人陈述时一般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因此,法院在审查时会全面衡量。在刑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屈打成招,因而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重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视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没有被告人供述,其它证据充分确凿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律师要提示的是: 当事人庭审时一定要为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与抗辩。如债务纠纷,假如原告提供的是欠条复印件,被告可以该欠条缺乏客观性为由反驳原告。此种情况下如果原告还不能提交欠条的原件或其他辅助证据,那么原告就将承担败诉风险。又如柜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柜台的经营者以出租者无法定的出租资格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租赁合同,但却提交的是自己经营亏损的证据,此时被告则可以该证据缺乏关联性为由反驳原告。作为视听资料,在录制过程中如果没有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如债务纠纷,债权人通过电话录音录下债务人同意还钱的通话,以此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在一些婚姻纠纷中,夫妻一方有外遇,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为了取证采取硬闯或偷拍偷录的方式摄下有外遇方与第三者的“床上戏”,虽然事实确凿,但由于取证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这样的证据将会由于缺乏合法性而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补救的办法是摄制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的亲昵镜头,然后再走访所在地周围邻居,由他们出面作证,这样就能增强证明力,从而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采取配合由公安司法机关直接去调取此方面的证据更为合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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