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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人事常见法律问题(三)——女职工保护
更新时间:2016-10-18

3.女职工保护

1)产假的时间待遇

A.产假98天,难产加半个月,生育假一个月(上海),从生产前15天开始计算。

B.按照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参加城镇保险的妇女,产假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

C.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产前假哺乳假的时间待遇

A.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B.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C.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D.上海关于哪些病情可以休产前假哺乳假有专门的规定。

E.哺乳妇女每天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3)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

目前实践中,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遇到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不可以解除,但可以不给予女员工产假待遇。

(4)外籍怀孕女员工的处理

外籍女员工由于不受计划生育法的约束,其在中国的用人单位内连续怀孕生子,用人单位较为被动,按照上海的操作,目前可行的方法是在与外国人的劳动合同中对这种情形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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