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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6-10-14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某 ,男,汉族,19**年2月24日出生,***县人,现住本村,电话:****.

被答辩人:**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电话:****.

针对被答辩人就与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所提起之上诉,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1被答辩人不予缴纳答辩人1998年至2012年4月11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费;2被答辩人不予补订与答辩人的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针对被答辩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分别进行了分析认定:1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等相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因此一审判决对被答辩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考虑;2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答辩人提供了上岗证验票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答辩人自1996年9月1日开始在被答辩人处工作。而被答辩人虽不予认可,却在一审法院要求其提交工资发放表时拒不提交。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1996年9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答辩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经过全面正确合法合理的分析认定,依法作出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答辩人承担的判决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应予维持。

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自2012年4月12日起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认为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述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从1996年至2015年,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连续工作了长达19年。因此,答辩人根本不属于劳务派遣人员范围,被答辩人企图让答辩人成为劳务派遣工,以规避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律责任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答辩人与富桥公司和方圆达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答辩人与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逆向派遣”行为,即用人单位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继续在本单位上班,但员工与本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转为劳务关系。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用人单位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这就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答辩人企图用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不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法目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不论是被答辩人与两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答辩与与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

其次,答辩人虽然先后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但是该两份合同根本不是答辩人自愿签订的,而是在被答辩人的逼迫之下不得已才签订的,因为如果当时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就要立即让答辩人停工。答辩人为了保住饭碗,才不得不委曲求全与两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想一下,在煤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有谁愿意舍弃煤运公司而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呢?

第三,被答辩人从未与答辩人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却把答辩人作为外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在答辩人不懂法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抹杀了答辩人长达19年之久的工作年限,消灭了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上述三点足以说明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

综上,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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