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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春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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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老人送养老院是否认定未尽赡养义务而不分遗产
更新时间:2016-10-14
案件再现
胡海常与胡某原系伯侄关系,因胡海常膝下无子女,于1979年胡某过继给胡海常,并落户枫树嘴村小组,与胡海常合为一户。1982年林业制度改革,实行承包责任制,原告胡某的责任山与继父胡海常的责任山分在一起。1993年,经枫树嘴村小组开会决定,同意胡海常以“五保户”的身份去敬老院,该村小组每年出600斤稻谷作为胡海常的口粮支付给敬老院。在敬老院期间,胡海常生病医疗费用均由胡某及其妻子方余莲支付。1998年胡海常病故,枫树嘴村小组和敬老院帮助胡某为胡海常办理了后事,同时枫树嘴村小组亦支付了部分安葬费。2005年冷水镇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登记山林经营使用权,原告胡某欲将自己和继父胡海常共同的责任山57.1亩登记在自己名下时遭到枫树嘴村小组部分村民的反对。因此,原告胡某与枫树嘴村小组部分村民多次找冷水镇政府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9月,胡某以枫树嘴村小组侵犯其继承胡海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胡海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胡某继承胡海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70%。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是否享有继承权及继承比例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胡某1979年过继给胡海常,并落户在冷水镇枫树嘴村小组,与胡海常合为一户,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胡海常与胡某已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而自1993年胡海常以“五保户”的身份去敬老院生活,枫树嘴村小组支付胡海常的口粮和死后部分安葬费用,说明胡某为尽到完全赡养义务吗,应该适当少分遗产。
本案的遗产继承人有两个,一个是胡某,一个是村小组,而法院确认第一顺序继承人,却又将遗产分配给最末顺序继承人的原因,主要是胡海常的“五保户”身份。五保户即指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人,显然,胡海常的身份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确认了胡某未尽到赡养义务的事实,而村小组对老人进行了照顾,并承担部分赡养费,理应获得部分遗产。所以,判决结果即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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