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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鸿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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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结婚?不用怕!可撤销!
更新时间:2016-10-13

案件事实: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03年自行相识。

2010年国庆节时,原告因感情问题心情不好,原、被告一起到杭州旅游,期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拍摄了原告的裸照、性爱视频。之后被告以公开裸照、视频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结婚。

20112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

20118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11228日在黄浦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但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就领取结婚证后的生活、财产等达成以下协议:1、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同居;2、男方承认在和女方领取结婚证时,曾经以公布女方裸体照片、性爱视频到网上胁迫过女方,登记结婚女方是不愿意的,由于女方已与其登记领证,男方应将所有照片、视频永久删除,也不得对女方采取暴力或其他恐吓手段;3、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应当无条件同意;4、双方各自财产与对方无关,女方不能主张男方给钱给物。

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撤销婚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协议书、证人傅维伟证言证词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故原告现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商某某于2011228日的婚姻登记。

小编答疑:

1. 关于《婚姻法》第11条的解读。

可撤销的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撤销机关为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而撤销权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撤销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撤销”中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婚姻被宣告撤销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即为婚姻自始无效。

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隐私权?

答案是不一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四种:1.窃取、刺探他人隐私2.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3.擅自进入他人私生活空间4.侵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在上诉案件中,被告拍摄的照片、视频并不一定是以窃取和刺探的方式,也可能是在对方同意默认的情况下拍摄的,而且也并没有公开,还没有达到侵犯隐私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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