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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公司有“恋爱禁令”!
李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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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主办律师
从业9年

目前有许多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内部的管理秩序,也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都明文规定禁止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谈恋爱。面对这样的“恋爱禁令”,多少男男女女“忍气吞声”背着老板偷偷地发展“地下恋情”,又有多少才子佳人由于不敢向对方表露心迹而痛失所爱!更有不少人因违反禁令而失去工作,最后只落得丢了饭碗也没讨到所爱的悲惨窘境。那么面对公司的“恋爱禁令”,“单身汪”们只能扶墙而立,一把鼻涕一把泪地默默忍受吗?

近日就有这样一则案例,小律拿出来与各位分享,也算是给各位单身汪们发福利,各位单身汪们看完可以High起来了~~

欲知故事缘由,且听小律慢慢道来~~~~

2013年1月,王某应聘进入淮安某机械公司上班,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

然而,王某与公司车间主任张某因工作接触产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碍于公司规定,王某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只得偷偷与张某进行交往,但仍被公司发现。2016年3月7日,机械公司以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王某因违反公司规定,与公司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被解雇,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庭审中,王某主张“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机械公司辩称,公司内部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且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有该条款,王某应当知晓该规定,公司依照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的开除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不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请各位单身汪们注意,法院是支持了王某~~~
那么王某违反了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法院为什么最后还是支持了王某的主张呢?
小律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机械公司也正是据此提出了抗辩理由;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机械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王某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当无效,机械公司应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经济赔偿金。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多年潜伏地下的恋人们是不是可以挺直腰板站起来了?多年咬牙忍受的单身汪是不是可以对办公室的ta大声勇敢说出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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