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 担保的除外。 这条不是很明白,最好举例说明,它是不是与担保法28条有关质权其实就是抵押的一种方式而已,它建立在所有权的移交上,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担保应该可以看成承担债权的一种形式,鉴于所有权优于债权,所以质权具有优先受尝的权利。 质权人对质权的放弃,可以视为对该债权的放弃,既然已经放弃了债权,那质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该债务的担保人当然也就可以免责了。 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可能不是只有质权所担保的这部分债务,那除去质权担保的这部分债务外的债担保人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举例来说: A向B借10万元,用一辆汽车质押。A又向B借15万,没有提供抵押,但是请C为其担保。(担保A和B之间的所有债务) 如果,B放弃作为质押的汽车,即放弃了第一笔10万元的债权,虽然C为担保人,但就总债务中的10万元这部分B已经放弃,所以,C也就不用为这10万承担责任。但是C依然要对后续的15万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承担连带还是普通责任,就要看担保合同的约定了。(PS:如无约定,视为承担连带责任)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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