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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0-09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4〕196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办〔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区片划分

根据我市区位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生活水平、城乡一体化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按两级区片划分。

一级区片: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规划区内;

二级区片:除一级区片外其它区域范围,包括曹桥街道、乍浦镇、林埭镇、独山港镇、新埭镇、新仓镇、广陈镇以及当湖街道市区城市规划区外、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规划区外。

二、调整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

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级区片综合价调整为每亩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万元;二级区片综合价调整为每亩4.5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万元。征收林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为每亩2.5万元。以上两个区片的土地补偿费中0.6万元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其余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的所需费用。

三、调整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人员农房被拆迁后,根据其选择的安置房(公寓房或自建房)性质,确定其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选择公寓房的,参保缴费标准为4000元/年;选择自建房的,参保缴费标准为3500元/年。

四、征地区片综合价新标准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前,征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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