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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学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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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获得工伤和事故损害双重赔偿
更新时间:2016-10-07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获得工伤和事故损害双重赔偿


裁判要旨:

在上下班途中,因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附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

上诉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原系**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1年6月17日至2013年6月16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20日,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股骨远端骨折。201112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2013年6月26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的伤情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

2013年9月13日,沈**向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28元鉴定费350元及检查费61.50元。2013年10月24日,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28元鉴定费350元及检查费61.50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认定沈**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333.33元。2013年5月27日,原审法院受理沈**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8月16日,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其中残疾赔偿金160,752元由保险公司支付。

原审认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沈**于2011年9月20日发生工伤,2013年6月26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公司未按规定正常为沈**缴纳工伤保险,故沈**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均由**公司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属兼得项目,**公司主张重复赔偿予以抵扣之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判决:一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920元;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228元;三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28元;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及检查费61.50元。

判决后,上诉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后获得了赔偿,故上诉人无需再支付费用。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2年4月12日,被上诉人沈**以其收到上诉人**公司开具的载明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1110月31日的退工证明为由,向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上诉人支付其工资。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发生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上诉人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故双方应恢复履行劳动合同。2012年5月22日,浦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9月1日至同月20日工资及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4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未依法为被上诉人沈**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虽实施过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的行为,但经仲裁裁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30日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则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上诉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获得赔偿,但上述三项工伤保险待遇系兼得及专属项目,不属于重复赔偿上诉人应予支付。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审判员  侯晓燕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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