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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师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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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政文〔2012〕183


福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我市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由每亩1000元调整为1150元,最高年产值标准由每亩1440元调整为1500元。调整后第一类区为每亩1500元,第二类区为每亩1380元,第三类区为每亩1260元,第四类区为每亩1150元。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根据所在区域具体项目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每亩2.5万元调整为3万元,最高标准由每亩4.6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后第一类区为每亩5万元,第二类区为每亩4.6万元,第三类区为每亩4万元,第四类区为每亩3万元。

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类区划分参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意见》(安政文〔2006〕43号)执行。

有条件的区域可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调整类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我市实行“征十留一”的留地安置,即按实际征收耕地面积的10%安排安置留用地。但属省以上重点项目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安排安置留用地。

鼓励留地安置折算货币补助。被征地村同意放弃留地安置的,对被征收的耕地按不同区域可以给予增加补助每亩1-2万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的,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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