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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李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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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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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20号发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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