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考察其是否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能否成为本单位所期望的员工。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不称职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就是说,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并履行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