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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窒息与新生儿死亡案陈述书
刘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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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21年

        陈述书

敬的各位专家:   

  非常感谢各位专家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本次医疗技术鉴定会。我们相信专家一定会本着科学精神对本次医疗争议作出公正评判。  

  本案母亲怀孕时已年届三十,但一个原本健康的胎儿却不幸夭折,这对原告家庭及及其双边父母的打击是非常巨大的,且将持续很长时间。  

 我们认为本次医疗争议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1、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性枕后位,具有过错。  

  孕妇##于2005年4月19日因40周+4待产入院。入院后因未出现产程发动,医方给予催产素引产,自2005年4月20日下午2点开始滴注催产素,第一次滴注于2005年4月20日晚上8点结束,在此期间孕妇、胎儿未出现异常。第二次滴注于2005年4月21日上8点开始,下午5点半结束,孕妇、胎儿也未出现异常。  

  2005年4月20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开始出现规律宫缩,间歇2-3分钟,持续20-25秒,此时宫口开指尖,胎先露-3。2005年4月21日上午10点,宫口指尖,先露-2。到2005年4月22日上午6点,宫口开3CM,胎先露-2。至7:45分,宫口开6CM,胎先露为0。9:40,宫口开8CM,胎先露为0。至10:05分,因出现胎窘,由医方##主任行阴道检查,诊断为持续性枕后位,此时宫口开8CM,先露为0。医方决定剖宫产。  

  综上,我们认为,自2004年4月20日下午4点出现规律宫缩到2005年4月22日上午6点宫口开大3CM,孕妇第一产程潜伏期到38小时,远远超过初产妇正常水平的16小时,而胎先露自2005年4月21日上午10点至2005年4月22日上午6点,至少在长达20小时内没有任何进展。从临床上医方至少在2005年4月22日上午6点就应当考虑可能出现了胎位异常。而且自2005年4月22日上午7:45分在已进入活跃期后,胎先露没有任何进展,医方更应当想到胎位异常。然而直到2005年4月22日上午10左右,在已经出现胎窘近4个小时的情况下,医方才考虑作阴道检查,也才发现胎位为持续性枕后位,从而决定立即剖宫产。显然,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性枕后位,是不负责任的结果,具有过错。   据医疗常规(全国统编《妇产科学》第232页),对于持续性枕后位孕妇,在试产过程中出现胎儿窘迫时应当立即行剖宫产。正是由于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持续性枕后位,导致对试产过程中出现的胎儿窘迫估计不足,从而延误了剖宫产,与胎儿出生后窒息死亡有因果关系。  

 为便于专家查清事实,特列表如下:

2005年 胎位 规律宫缩 宫口 胎心 胎先露 羊水

4月19日10:45(入院) LOA 无 未查 132 未查 未破

4月20日4PM  LOA  2∕-3∕,20∥ 指尖 140 -3 未破 4月21日10AM  LOA 2∕-3∕,20∥ 指尖 142 -2 未破

4月21日7PM LOA 2∕-3∕,20 指尖 132 -2 破膜,羊水清

4月22日6AM  LOA 2∕-3∕,20∥  3CM  136 -2  羊水清

4月22日7AM LOA 2∕-3∕,20∥  未查  165  未查 未记载

4月22日7:30 LOA 2∕-3∕,20∥ 未查 180 未查 羊水清,少

4月22日7:35 LOA 2∕-3∕,20∥ 未查 179 未查 未记载 4月22日7:40 LOA 2∕-3∕,20∥ 未查 180 未查 未记载 4月22日7:45 LOA 2∕-3∕,20∥ 6CM 180 0 未记载

4月22日7:55 LOA 2∕-3∕,20∥ 未查 190 0 未记载

4月22日9:40 LOA 2∕-3∕,20∥ 8CM 180,减速至90 0 未记载

4月22日10:05(决定剖宫产) ROP 2∕-3∕,20∥ 8CM 187 0 羊水2度

4月22日10:45(手术开始) 3度,胎粪样

4月22日10:50(胎儿娩出) 3度,胎粪样  

 2、医方没有及时采取剖宫产,具有过错,此过错与胎儿窒息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2005年4月22日7AM,胎心达165次。7:30分,胎心达180次,同时孕妇出现发热。胎窘的出现可能与胎位不正、使用催产素及孕妇发热等有一定的关系。 7:30时起,孕妇左侧卧位并持续吸氧。然而胎心未有好转,10分钟后即7:40分胎心180次,7:55分胎心更是达到了190次。然而医方仍旧予以阴道试产,未采取剖宫措施。直到10:45分,当胎心在180次以上持续达3个多小时后,医方才施行剖宫手术。

 我们认为: 首先,7AM胎心达165次时说明已经出现胎儿缺氧,7:30达180次,更说明胎儿已经出现急性窘迫。据医疗常规,当胎心达180次时即应考虑剖宫产,如合并羊水污染,则应当立即结束分娩(见全国统编《妇产科学》163页)。由于医方自2005年4月22日7:30分以后未记载羊水情况(这亦是医方过失之一),但从分娩时羊水已成胎粪样污染分析,羊水实早已污染。据此,医方在胎心达180次且羊水有污染的情况下不立即进行剖宫产是具有过错的。

 其次,即使医方在胎心首次达到180次时没有选择剖宫产而选择了左侧卧位和吸氧治疗是正确的,则根据医疗常规,当吸氧治疗10分钟后仍无显效时,则也应当施行剖宫产(见全国统编《妇产科学》163页)。事实上,自7:30分开始吸氧,10分钟后,20分钟后,30分钟后,乃至一小时后,胎心非但无好转,反而愈加严重(详见上表)。然而医方有关医生直到10:00左右,经请示上级陈焱主任并经陈主任行阴道检查后,方才决定剖宫产,而施行手术的时间又迟延到10:45才开始,结果新生儿出生后仅3分钟即因窒息而死亡。

 第三,4月22日7:30时,孕妇体温达到38.5度,医方考虑感染并使用了抗生素。我们认为,既然医方已经考虑到宫腔感染,且此时已经出现胎儿窘迫,则根据医疗常规,应当立即进行剖宫产,而不应当消极等待。  

  综合以上,我们认为,显然医方违反了医疗常规,在需要抢救生命的关键时刻,不负责任,消极等待,没有及时施行剖宫产,严重耽误了抢救胎儿的最佳时机,与胎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3、 新生儿的死亡系因宫内窒息、严重缺氧所致,与宫腔感染无关。  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对新生儿进行了尸检。根据该病理报告,新生儿系因吸入大量羊水并发肺炎,致窒息、严重缺氧而死。而该报告对各器官尤其是对肺的描述中,没有提到感染征象,也没有提到有先天性疾病存在的可能,因此新生儿的死亡实因医方未及时进行剖宫产,致使胎儿宫内窘迫时间过长而并发羊水吸入,并最终导致胎儿出生后即因窒息而死,医方延误剖宫产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尸检后的病理学分析,新生儿的死亡与宫腔感染没有关系。而且从临床上分析,孕妇于2005年4月21日7PM破膜,于4月22日7:45AM发热,而胎儿于10:50即已娩出,从细菌繁殖动力学分析,胎儿无感染之可能。另外,现有临床资料也不能证实已经出现宫内感染,由于污染的存在,宫腔培养假阳性的可能性非常高,故仅根据发热和血常规,难以证明确有宫腔感染。但医方延误剖宫产导致胎儿缺氧的临床资料依据和理论依据则非常充分。   

 4、 孕妇出现发热时,医方未向患者家属如实告知,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2005年4月22日7:30AM,孕妇突然发热达38.5度,此时胎心也达到180次,医方考虑孕妇出现感染。显然就当时而言,不能排除这一病情对母亲和胎儿有一定的危险,也会对下一步采取何种医疗措施产生影响。然而医方没有将这一重要病情向患者及其家属作任何告知,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当然这也说明当时医方并未重视这一病情,仍然错误决定继续阴道分娩,丝毫没有考虑改变分娩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方在本次医疗事件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若干重大过错,这些过错与新生儿死于窒息、严重缺氧有因果关系,医方应当对新生儿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5、 医方不尊重孕妇要求未予剖宫产,违反医疗规范。 2005年4月21日晚8点多钟,孕妇因疼痛、不适,而多次向医方提出要求剖宫产,但医方以各种予以拒绝。我们认为,就是否进行剖宫产或顺产,孕妇具有选择权,医方的拒绝行为违反医疗规范,有过失。 

                                            代理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刘晔律师                       2005年11月 

注:上海徐汇区医学会完全采纳律师意见,结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医院未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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