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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业涛律师
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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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更新时间:2016-09-13

对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分别作了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上述定义看,两者的相同之处均是应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可以说建设工程是广义上的承揽合同,但两者又有较大的不同,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是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

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我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我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2合同主体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是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属于承揽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因而又区别于其他工作的完成,此点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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